时间:2025-11-02
涉及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盛世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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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 2025年8月 28日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 0281 执保 3874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胶州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现就将以上内容提出异议如下:
一、异议请求:
1. 请求裁定驳回(2025)鲁0281执保3874号执行案件中对异议人的执行措施;
2. 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微信支付账户的冻结;
3.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并追责。
二、事实与理由
(一)管辖权缺失:胶州市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1. 地域管辖违法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发生于深圳市(异议人常住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与胶州市无任何法律关联,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 级别管辖不符
本案标的额未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上限(参考2025年标准:普通民商事案件标的额50万元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若异议人债务金额较高,需进一步核查胶州市法院是否越权管辖。
(二)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1. 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异议人从未收到任何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胶州市法院未依法履行送达义务,剥夺异议人答辩权及异议权
2. 执行依据缺失
• 胶州市法院官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均无(2025)鲁0281执保3874号案件记录;
• 冻结通知中提供的联系电话(0532-87296697)非法院官方电话。
3. 债权转让程序违法
案外人小赢卡贷在未通知异议人的情况下,将债权非法转让至第三方(据冻结通知显示为青岛盛世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转让对异议人不发生效力。
(三)侵害财产权益
微信支付账户及银行卡系异议人唯一资金往来渠道,冻结导致基本生活及经营严重受阻。胶州市法院未审查债权合法性及管辖权即采取保全措施。
三、投诉请求
1. 程序救济
• 请求胶州市法院在3日内出具书面裁定:
(1)驳回执行申请或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2)解除账户冻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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