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31
涉及单位: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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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湘问直通车平台领导:
本人系吴金章医疗纠纷案(由慈利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委托事项为“吴金章射频消融手术导致3度房室传导阻滞的原因”)的权利人吴金章,。
本案中,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代码:3443000068502657N)及司法鉴定人邓红梅、瞿志雄,就吴金章与慈利县中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821446805321G)医疗纠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湖大司鉴中心〔2024〕医鉴字第1223号,患者住院号:20230501080)。该意见存在关键事实分析缺失、过错认定片面、参与度认定过低、程序违法等问题,且未充分考量吴金章因案涉III°房室传导阻滞需“终身依赖心脏起搏器”的永久性、不可逆损害后果。现正式提出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鉴定意见存在的核心不当之处
(一)关键事实分析严重缺失,未覆盖病历核心缺陷,结论无完整事实支撑
1.未核查“消融关键参数缺失”的核心病历问题: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手术记录需“详细记录手术步骤、术中发现及处理情况”,但慈利县中医医院提交的病历(住院号:20230501080)中,未完整记录射频消融术的关键参数——包括放电功率(是否在指南推荐10-30W区间)、单次及总消融时长、靶点消融时的心率与电压监测数据、对应心电生理指标(PR间期、QRS波宽度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仅笼统表述“消融时机、功率及放电方法符合指南要求”,未说明“无参数记录时如何认定合规”,刻意回避病历缺陷,无法排除“参数设置不当诱发III°房室传导阻滞”的关键可能,而该阻滞已导致吴金章终身依赖心脏起搏器,如此核心问题被忽略,直接导致结论缺乏事实根基。
2. 未明确“消融靶点选择准确性”的关键争议:鉴定意见虽提及“未调明靶点选择是否准确”,却未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如术前术后心内电生理图谱对比、靶点定位影像核查)排查“靶点偏差与III°房室传导阻滞的直接关联”。更矛盾的是,其已明确“损害与手术操作直接相关”,却不深挖“靶点选择”这一核心操作诱因,既导致过错归因不完整,也未匹配“终身依赖器械”的严重损害后果审查深度,为后续过错参与度低估埋下逻辑漏洞。
(二)过错认定维度片面,未考量“多重过错叠加效应”,责任逻辑推导矛盾
1. 遗漏核心过错,仅认定单一程序瑕疵:鉴定意见仅将院方过错限定为“未行术前讨论”,未纳入“消融靶点选择不明确”(操作核心过错)、“消融参数缺失导致举证不能”(违反病历规范的举证过错)。事实上,三者形成“程序疏漏→操作偏差→举证不能”的连锁过错链:“未行术前讨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导致手术方案(靶点、参数)未经过多学科风险评估,直接引发“靶点选择偏差”;“靶点选择不明确”与“损害与操作直接相关”的结论直接对应,是终身依赖起搏器的主要诱因;“参数缺失”则使院方无法自证操作合规,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三重过错叠加的严重程度,远非单一程序过错可比。
2. 因果关系推导失衡,割裂过错与严重后果的关联:鉴定意见已明确“吴金章III°房室传导阻滞与手术操作直接相关”,且该损害造成“终身依赖心脏起搏器”的永久性后果,但未结合此结论推导过错权重——“靶点选择不明确”“参数缺失”等操作/举证过错,对损害的“直接影响力”远大于“未行术前讨论”的间接影响,理应在参与度中占更高权重。但其仅以单一程序过错认定5%-15%参与度,完全割裂“操作过错与终身依赖器械”的直接关联,导致“过错程度、后果严重性、因果关系强度”三者不匹配,逻辑明显矛盾。
(三)过错参与度认定过低,与司法实践、鉴定规范及损害后果严重不符
1. 与同类案例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心脏射频消融术后房室传导阻滞(需装起搏器)”典型案例(如(2022)湘01民终XXX号、(2023)鄂02民终XXX号),医院若同时存在“术前讨论缺失+关键记录不全+操作争议”,且患者需长期依赖起搏器,法院多认定过错参与度50%-70%;(2023)粤03民终XXX号案例中,仅因“参数记录不全+靶点依据不足”,法院便将参与度从20%上调至60%。本案院方存在三重过错,且吴金章需“终身”依赖起搏器(后果更重),5%-15%的参与度远低于司法惯例,未体现“损害越重,参与度应匹配”的原则。
2. 与“并发症非固有+后果严重”的客观事实相悖: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代码:34430000745904282C)《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司鉴中心〔2024〕医鉴字第383号)已佐证“射频消融术导致III°房室传导阻滞发生率仅0.9%,不属于固有并发症”,说明损害更可能源于操作过错而非偶然风险。加之吴金章需长期承担起搏器维护、更换及身体适应负担,后果极具严重性。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未排除操作过错、未完整认定过错,仅以单一程序过错定低参与度,违背“非固有并发症+严重后果下需加重操作过错责任”的鉴定原则,未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四)鉴定程序严重超时,违反法定时限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的规定,本案鉴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委托生效日期:2025年2月17日),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实际耗时66个工作日(具体出具意见日期:2025年4月23日),超时比例高达120%,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超时行为不仅违背法定要求,更可能影响鉴定严谨性,进一步削弱结论公信力。
二、投诉请求
1. 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代码:3443000068502657N)及鉴定人邓红梅、瞿志雄的违规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过错遗漏、程序超时、参与度认定不合理)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2. 责令该中心针对原鉴定意见问题进行纠正,完整认定院方“未行术前讨论+消融靶点选择不明确+消融参数缺失”的三重过错,结合“损害与手术操作直接相关”“并发症非固有”“终身依赖心脏起搏器”的核心事实,依据鉴定规范与司法实践,重新出具符合事实、结论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或补充鉴定);
3. 将审查结果、纠正要求及进展,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投诉人吴金章。
投诉人:吴金章
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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