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服用隆回县奉族未祖传秘药后严重受害

时间:2025-10-28

涉及单位:隆回县卫生健康局,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本人杨新庚,身份证号:43052219670525****,联系方式:1897399****。本人曾于2025年10月11日就“奉族未非法行医以及服用他声称的祖传秘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一事向隆回县卫生健康局进行投诉,但至今未得到公正、妥善的解决。鉴于前期调解失败且责任方推诿塞责,现特向贵单位提出再次申诉,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基本健康权。

一、事件回顾与前期投诉情况

1.  受害事实: 本人于 2025年4月在 奉族未处购买并由 他自己生产的 “祖传秘药”。服用后出现全身浮肿,口渴、多饮、下肢麻木无力、肝功能指标及糖化血红蛋白增高异常等。且原关节疼痛症状在短暂好转后出现急转直下,短时间内即丧失自行活动能力,且不活动时仍伴有全身关节剧烈疼痛及反复发热。经 邵阳市中心医院东院诊断为 1.血清反应阳性的类风湿性关节炎2. 2型糖尿病3. 绝经后骨质疏松 4.高血压 5.心房扩大6.脂肪肝 7.低钾血症 8.潜伏结核。造成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等巨大损失。(详细经过及证据已在首次投诉时提交)。

2.  前期投诉及失败过程:本人于 2025年9月12日通过12345平台投诉,以及2025年10月11日通过问政湖南向隆回县卫健委 投诉。在后续所谓的“调解”过程中,奉族未方 表现出 极度不配合,仅愿象征性补偿、拖延推诿等。而调解方 隆回县卫健局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只是简单张贴取缔医疗场所公告,导致调解失败陷入僵局而终。此次失败的调解不仅未能解决我的痛苦,反而加剧了我的精神困扰与经济负担。

二、核心诉求与本次申诉理由

前期投诉的失败,恰恰证明了责任方缺乏基本的诚信与社会责任感,也反映了基层监管调解机制的无力。为此,我现提出以下严正诉求:

1.  请求升级调查:请求贵单位立即对 奉族未 生产的药品启动更高级别的质量抽检与安全评估,并彻查其生产流程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2.  责令全额赔偿: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 奉族未承担因其劣药所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额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要求行政介入与处罚:若查实为劣药,请求贵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责任企业进行顶格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4.  请求书面答复与跟进:请求贵单位在收到本申诉信后 15个工作日内,给予本人明确的书面答复,告知处理方案与时间表。

三、最后声明

药品安全是不容逾越的红线。如果本次申诉仍无法在贵单位主持下得到公平解决,为维护自身权益并警示更多消费者,我将不再排除采取以下后续行动:

1.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级监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2. 寻求媒体与舆论监督,公开整个维权过程。

3. 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质量责任侵权诉讼。

我相信贵单位作为更高级别的机构,能够秉公执法,为民做主。我恳请并期待贵单位的积极回应与有效干预。

附件:

1.  身份证复印件

2.  首次投诉信副本及沟通记录

3.  全部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复印件

4.  药品包装、购药凭证等证据照片

此致

敬礼!

申诉人:杨新庚

日期:2025年10月28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11:14:21

    网友:
    您好!您所投诉的“服用隆回县奉族未祖传秘药后严重受害”事项,目前已由县卫生健康部门对该投诉进行了处理。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我局不予以受理。若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处理时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测时,我局将全力配合依法依规履职。建议您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人民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