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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交警无理由设置高额罚款且不正面回答

时间:2025-10-25

涉及单位:益阳市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市本级

2025年10月22日我驾驶车辆在益阳市银城大道的金盆山收费站(互通)路口至碧云峰路口路段行驶时因为超速被记录违法事实,此路段限速70公里每小时,我当时车速112公里每小时,超速60%。我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最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点规定“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因此我认为此次处罚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具有法律效益。我在发现违法事实被记录后及时通过交管12123APP郑重提出申诉,但益阳交警将我申诉退回且对反应问题无任何正面回答,望湖南省公安厅、益阳市交警大队认真处理,努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不让百姓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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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阳交管机动勤务二大队 2026-01-06 11:52:01

    网友,你好!
    您反映的2025年10月22日在益阳市银城大道相关路段超速违法申诉事宜,我们已收悉并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您当时车速112公里每小时,超速6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故民警作出的罚款1500元、记6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下为法律原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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