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4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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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迹鉴定到底还做不做?”——新宁法院开庭法官三易其人,被告蒋某懵了
2025 年 10 月 17 日 14:30,新宁县法院一起标的仅万余元的民事纠纷原定由康法官主持开庭。原告本人未到,只委托了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庭时,李法官告诉:康法官“学习去了”,改由李法官审理。
庭审刚一开始,被告蒋某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捺印进行笔迹及指纹鉴定,并明确表示愿意预交全部费用。李法官当庭拨打原告电话,原告虽在电话里承认“是我签的”,蒋某仍坚持鉴定。李法官遂宣布“鉴定申请准许,庭审中止”,并告知双方等待对外委托鉴定机构通知。
没想到仅隔数日,被告代理人又收到法院传票:案件定于 11 月 5 日 8:30 再次开庭,而审判人员竟又变回最初的康法官。康法官口头告知:“经审查,本案无需鉴定,按期开庭。”
被告蒋某得知后当即提出异议:
1. 李法官已当庭准许鉴定并中止审理,程序性裁定已经生效;
2. 原告与被告原为近亲属,彼此熟悉笔迹,蒋某比对后怀疑签名、捺印系伪造;
3. 若真系伪造,不仅涉及虚假诉讼,还可能触犯刑法第 307 条之一,应依法追究责任人;
4. 标的额万余元,减去部分存在争议的数额,就只有几千元,若再激化矛盾,对双方均无实益。
恳请法院:
一、维持李法官已作出的鉴定决定,先完成笔迹、指纹鉴定,再谈实体审理;
二、如法院认为确无鉴定必要,应出具书面裁定,并告知救济途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一场本可调解的小额家事纠纷,却因法官更换、鉴定反复,陷入“程序空转”。血浓于水,对簿公堂已属无奈;若再让程序公信力受损,无论裁判结果如何,都难免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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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新宁法院开庭法官三易其人”的网帖,本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原告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蒋某某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定承办人康法官外出学习,为了不影响案件如期审理,故更换了承办人,由李法官进行审理。在李法官主持庭审过程中,你对原告权某某在起诉状上的签名笔迹申请鉴定,认为该笔迹并非权某亲笔所写,而是由他人代写。由于权某某本人没有出庭,为慎重起见,李法官决定休庭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因原承办人康法官学习结束,故又变更承办人,由康法官办理。经康法官通过电话向权某某本人了解,权某某本人认可该起诉状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本院认为,起诉状上的签名无论是不是原告权某某本人所签,只要权某某本人认可,并不影响他人权益,故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做出(2025)湘0528民初2523号不予准许鉴定通知书,并送达原、被告双方。
感谢广大网友对本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