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4
涉及单位:武冈市交警龙田中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事情经过:10.4号我开车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老人冲出来,横穿马路,我看到第一时间踩了刹车,向右打了方向盘避让,车已经出了马路,到别人的菜地了,再往右边就是路牌,已经避无可避了,那个老人撞上我左侧反光镜,受伤,我第一时间报了120并报了报警.两个小时候后有一个交警到场
10.6号交警在医院了解清楚情况后不止一次表明我方最多次责,一次是在展辉医院,一次是在交警大队,当时均不止一人在场,为何在距事故发生整整二十天后突然变成我方主责?然后不承认?
还有在医院交警两次单独将对方家属叫出去都谈了什么,整个过程中是否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暂时先写这么多吧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你好,2025年10月04日14时10分许,肖某平驾驶湘ECM575小型轿车,沿G356国道从武冈市往城步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武冈市邓元泰镇浪石铺村路段时,与从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英(73岁)发生碰撞,造成钟某英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龙田中队承办民警充分调查取证,认定肖某平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钟某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诉求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申请复核,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之规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在损害赔偿诉讼时请求法院对事故认定进行审查,法院认为认定错误的有权不予采信。
我队期待诉求人的理解,正确对待事故责任的划分,如仍有异议,可依据上述条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1月11日
网友:
你好。留言收悉,已转市交警大队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