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3
涉及单位:连云港煤炭医院
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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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
1. 驳斥“已达成退款协议”的不实结论;
2. 申请重新核查连云港煤炭医院过度医疗行为;
3. 责令医院全额退还违规收费8900元。
一、对“达成退款协议”的严正驳斥
海州区卫健委在答复中声称“申诉人与院方已初步达成退款协议”,**与事实严重不符**:
**从未协商**:院方从未主动联系本人协商退款,更未出具任何书面协议;
**未获分文**:截至今日,本人未收到任何退款,院方亦未提供退款凭证;
**涉嫌包庇**:卫健委未核实所谓“协议”真实性,直接采信院方单方说辞,程序失当。
二、对卫健委调查结论的逐条反驳
(一)所谓“诊疗合规性”的真相
1. 违规分诊:
主诉为“口腔HPV及喉部症状”,院方却未经任何喉科检查,直接转至妇科,违反《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诊规定。
2. 无指征手术:
医生在未确诊疱疹病毒(6月10日才出具报告)的情况下,于6月7日以“宫颈病变风险”威胁实施切除手术,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手术分级与指征”要求。
(二)所谓“检查必要性”的欺诈实质**
1. 诱导性检查:
病历记载“患者主动要求HPV检查”系伪造——本人仅咨询口腔检查,微信记录可证;
强制捆绑宫颈活检套餐(含梅毒、HIV等),与主诉症状无关,属《过度医疗责任认定指南》明令禁止行为。
2. 无效治疗链:
术后连续4日“雾化+红光”治疗(单日500元),无医嘱说明必要性,且所有检验结果(6月13日出炉)均显示无感染病变,证明治疗完全冗余。
(三)知情同意书的非法性
手术同意书签署基于医生“不手术将癌变”的恐吓式陈述,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如实告知替代方案”之规定,应属无效。
三、卫健委调查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
1. 关键证据缺失:
未调取微信咨询记录(证明院方诱导消费);
未核查术后理疗的适应症依据(红光治疗无医学指征)。
2. 单方采信院方:
仅依据医院提供的病历作出结论,未对病历中“患者主动要求检查”等矛盾点进行质证。
四、申诉诉求
1. 全额退款: 8900元
2. 重启调查: 由市级卫健部门介入,彻查过度医疗行为;
3. 追责处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条,对涉事医生及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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