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3
涉及单位:长沙昕源医药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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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昕源医药有限公司(塞维蓝大药房旗舰店)涉嫌长期恶意违法经营的投诉举报函
被举报人信息
1. 企业主体:长沙昕源医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DRA0JD70
- 法定代表人:石茂林
- 登记机关: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0-C栋101号三楼303房
- 经营资质: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曾用名山东茂安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许可证号:鲁DA530100066)、《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鲁菏药监械经营备20240299号),具备药品零售资质。
2. 线上店铺:拼多多平台“塞维蓝大药房旗舰店”
- 店铺标识:已拼250万+件,累计10.6万条好评,近3个月新增6305条好评
- 涉事商品核心链接:澳大利亚LAFIMO苦瓜桑叶胶囊(商品名称标注为“西洋参苦瓜桑叶凝胶糖果”)
一、举报事项及事实依据
(一)核心违法事实一:普通食品冒充药品,恶意混淆产品属性
1. 产品真实属性与宣传内容的根本背离
根据被举报人店铺商品快照及订单信息,涉事商品实际名称为“西洋参苦瓜桑叶凝胶糖果”,净含量42g(0.7g×60粒),包装标注“GEL CANDY”(凝胶糖果),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2016)界定的普通食品,无任何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食健备)。
但被举报人通过商品标题、详情页、客服沟通等多渠道,将该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为“降糖药品”:
- 标题宣称“口服胰岛”“手脚麻木”“多饮多尿”“头晕心悸”等疾病治疗功效,直接关联糖尿病典型症状;
- 商品详情页虚构“平衡胰岛、逆转高糖”“抑制糖分吸收、促进糖代谢”“临床实验证实血糖降低50%”等医疗作用,伪造“国际医学科研专家推荐”“US FDA认证”“30年品牌沉淀”等虚假背书,甚至引用“国际糖尿联盟(IDF)数据”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具备治疗糖尿病的科学依据;
- 客服沟通记录明确表示“产品能有效抑制血糖上升、修复受损胰岛细胞、改善人体糖代谢系统”“可调理改善手脚麻木、多饮多尿”,并诱导消费者按“疗程”购买(宣称“一个疗程有明显效果”),完全符合药品宣传的核心特征。
2. 法律法规适用与违法性认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被举报人将普通食品冒充药品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效,属于典型的食品虚假宣传。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通过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权。
3. 主观恶意的特殊加重情节
被举报人作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专业药品零售企业,明确知晓《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与“非药品”的界定标准(药品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明确适应症、用法用量及治疗作用),却故意利用普通消费者对“药品”“食品”的认知差异,将普通食品包装成“降糖特效药”——尤其针对糖尿病患者及家属“病急乱投医”的心理,以“修复胰岛”“稳定血糖”等宣传诱导其放弃正规治疗,依赖该食品控制病情,本质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漠视,可能导致患者延误治疗、引发并发症(如肾衰竭、视网膜病变、足部坏疽等),甚至危及生命,违法情节极其恶劣。
(二)核心违法事实二:屡教不改,无视行政监管处罚,持续实施违法经营行为
1. 既往违法记录与当前违法行为的连续性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被举报人(曾用名山东茂安医药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11日因“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宣称疾病治疗功效”,被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新市监处罚(2025)ZF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5000元罚款。
但被举报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整改违法经营模式,反而继续以“长沙昕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塞维蓝大药房旗舰店”,沿用相同的违法手段:将普通食品(如涉事凝胶糖果)宣传为药品,甚至扩大违法规模(涉事商品拼单量达250万+件,远超既往违法涉及的经营体量),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主观违法恶意极强。
2. 法律法规适用与违法性认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举报人虽缴纳罚款,但未纠正“食品冒充药品宣传”的核心违法行为,反而继续实施,属于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变相抗拒,应依法从重处罚。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其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将非药品按药品销售,同时违反药品经营企业的合规义务,应纳入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管理。
(三)核心违法事实三:恶意刷取虚假好评,虚构交易口碑
1. 虚假好评的具体表现与证据
被举报人店铺显示“累计10.6万条好评”,近3个月新增6305条好评,但通过评价内容核查可明确判定为恶意刷评:
- 评价内容高度同质化:大量评价使用“效果很好”“血糖降了”“回购多次”等模板化表述,部分评价甚至未实际使用商品即给出“五星好评”(如“刚刚使用该产品,如果效果好会继续购买,先给五星好评”);
- 虚假数据与实际经营矛盾:店铺宣称“已拼250万+件”,但评价中“有图”评价仅1083条、“视频”评价仅21条,且多数“效果评价”未附真实血糖检测报告(少数附报告的评价存在检测时间、数值逻辑矛盾),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评价的分布规律;
- 刷评目的明确:通过虚构“3.8万条有效果评价”“5710条无副作用评价”,营造“药品疗效显著、安全可靠”的虚假口碑,进一步诱导糖尿病患者等目标人群购买,掩盖其“食品冒充药品”的核心欺诈行为。
2. 法律法规适用与违法性认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举报人通过刷取虚假好评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 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基本诚信义务,破坏平台交易秩序。
(四)核心违法事实四:故意将普通食品上架至医药类目,利用平台分类混淆视听,扩大违法影响
1. 类目违规的事实证据
- 店铺分类违规:被举报人店铺商品分类明确设置“医药(67)”“保健(187)”类目,将涉事普通食品及其他同类商品(无药品/保健食品资质)全部纳入该类目,而非“食品”类目,故意让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是药品或合规保健品;
- 平台客服确认:拼多多官方客服(工号:斌多多857)明确告知涉事商品分类为“精制中药材”,属于医药目录范畴,进一步证实被举报人利用平台类目设置实施混淆,而非偶然操作;
- 违法规模扩大:“医药(67)”“保健(187)”类目下共254个商品链接(涉事商品数量显示“254”),均存在类似“宣称疾病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问题,并非单个链接违规,而是系统性、规模化的违法经营。
2. 法律法规适用与违法性认定
- 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销售药品,不得超范围销售。”被举报人将非药品纳入药品类目销售,属于超范围经营,同时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的类目管理规定。
- 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其通过虚假类目设置,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识别商品属性,进而无法获得符合真实商品属性的购货凭证,侵犯消费者权益。
二、举报请求
1. 依法查处核心违法行为:请求监管部门(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长沙昕源医药有限公司(塞维蓝大药房旗舰店)立案调查,查清其“普通食品冒充药品销售”“虚假宣传”“刷取虚假好评”“类目违规”的全部违法事实,没收其违法所得(涉事商品单价37.9元-39.9元,拼单250万+件,违法所得初步估算超9000万元),并依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其屡教不改、侵犯生命健康权等情节,建议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罚款)。
2. 责令全面整改与下架:请求责令被举报人立即下架“医药(67)”“保健(187)”类目下所有无药品/保健食品资质却宣称疾病治疗功效的商品链接,不得再将普通食品纳入医药类目销售;限期删除所有虚假宣传内容及刷取的虚假好评,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违法经营致歉声明》,公示违法事实及整改措施,警示消费者。
3. 核查经营资质与信用惩戒:请求核查被举报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规性,评估其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药品零售的资质;将其违法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平台优选商家等活动,防止其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等方式逃避监管。
4. 保障消费者权益救济:请求责令被举报人对已购买涉事商品的消费者(尤其是糖尿病患者)开展全额退款,并承担因误导购买导致的医疗费用补偿;设立专项投诉通道,由监管部门监督其履行赔偿义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5.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请求依法追究长沙昕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茂林、股东王校源及店铺实际经营者的责任,对其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的行为(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与权利主张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举报材料(含企业信息、商品快照、订单记录、客服沟通记录、评价截图等)均真实、合法,可作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依据。
若监管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偏袒被举报人”“仅处理单个链接而不全面清查”等情形,本人将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依法向其上一级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国家药品监管秩序。
一共254违法链接如有偏袒本人直接行政诉讼那怕到最高法院也不会放过此商家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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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已对长沙昕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约谈该公司,就此问题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全面整改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理解。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