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2
涉及单位:衡山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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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衡山县公安局两路口派出所所长杨*伟为阻止当事人民事诉讼活动,无效物业合同起诉起诉,口出狂言等侮辱、恐吓,威胁言论,对他人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2025年3月左右本人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驳回了诉讼请求,后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诉讼当事人拨打12389属内部违纪举报,通俗讲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一审未经程序混淆司法权和行政权,认为我与杨*伟的相关问题属于“私人纠纷”。二审虽未明确认为错误,但避开了这一问题。上述两法院并未否认其存在侮辱、威胁言论。
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影响,是提起法院诉讼的前提条件,12389属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课以、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县公安局对于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督查大队应在当时及时作出专业的法律评价及判断,方便举报人维护权益,而不是等到追溯期已过,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 杨*伟的威胁、侮辱属于公知的事实,县公安局虽以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回复当事人的举报,但并不免除县公安局的内部纪律监督,也不否认相对人有继续通过信访渠道维护权益的权利。县公安局对于当事人的举报和后面的报警,用衡阳中院的法院认定“不足以认为上诉人向衡山县公安局报警属于报警行为”,就是说2024年5月的举报和2025年5月的报警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事实要件及法院受理的法定审查处理条件,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12389投诉举报的内部监督行政行为与诉讼行为其属于完全两条不同的救济途径。显然,衡山县公安局督查大队依然有义务处理相关诉求,但目前为止,发帖人并没有收到关于内部监督的纸质回复。也没相关实质性调查结论,只是简单敷衍口头回复了事。包庇杨*伟违法行为。
难道这样的素质也能当派处所所长?严重损害他人人格,且危害极大。
综上,请求衡山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及时按照法律要求给予纸质回复,方便群众维护自身权益。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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