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2
涉及单位: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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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
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虚构债务信息的源头及委托方,承担主要责任)
湖南正圆翔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举报事项】
两家公司相互串通,通过故意混淆债务主体、虚构欠款金额、非法创设违约金的方式,凭空捏造债权,并以此为基础实施包括伪造法律文书、恐吓、泄露个人隐私在内的系统化违法催收行为。
【事实与理由】
本人是新业主(胡玲玲),于2025年1月购得此房产。被举报人对我发起的催收,其核心依据(欠款事实与金额)是完全虚假的,具体如下:
一、 核心事实:故意混淆债务主体,凭空捏造债权
1、债务主体完全错误:
被举报人《告知函》中认定的欠费主体为“前业主刘萍”与“新业主胡玲玲”。
事实是:前业主刘萍拖欠的是2023-2024年的物业费。本人作为新业主,仅对2025年1月过户之后的物业费承担义务。
法律定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费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其债权人(物业公司)应向前业主追偿。被举报人明知债务主体不同,却故意混淆,向本人催收不属于本人的债务,此举已构成 “虚构债权”。
2、欠款金额完全虚假:
被举报人认定的欠费本金为2519元。
事实是:本人2025年度的物业费早已提前全额支付(证据附后)。该2519元实质是前业主旧欠 + 本人已付清的款项。在本人已经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仍将已结清的款项列为“欠费”,这是明目张胆的捏造债务。
3、违约金毫无依据:
被举报人凭空认定755.7元的违约金。
事实是:本人已【提前】一次性支付了2025年度全年的物业费,根本不存在违约事实。此笔违约金纯属非法创设。
二、 违法手段:利用伪造的法律程序包装行为
在捏造上述虚假债务的基础上,被举报人联合“正圆翔合公司”通过代书并出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手段,虚构即将发生的司法冻结程序,对本人进行恐吓,企图迫使本人为他们凭空捏造的3274.7元(2519+755.7)虚假债务买单。
三、 严重侵权
在整个过程中,被举报人将载有本人详细个人住址和姓名的文件公开张贴,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总结如下】
本案并非普通的物业纠纷,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链条:物业公司提供虚假债务信息 → 法律咨询公司用伪造的法律文件进行包装恐吓 → 共同向消费者勒索根本不存在的钱款。其行为已严重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诉求】
1、请求贵局立即对两家公司涉嫌“虚构债务”进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所有违法催收行为,撤回全部虚假文件。
3、请求对被举报人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本案涉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4、责令被举报人就其诽谤及侵犯隐私的行为向本人公开道歉。
5、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您好!关于反映“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正圆翔合法律咨询合谋虚构债务”留言收悉,根据反映的情况,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进行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
东塘瑞府3032房为法拍房,法拍公告中约定:“拖欠的水电、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馈,3032房法拍前物业费交至2023年2月28日。因开票时间等问题与业主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委托湖南正圆翔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诸法律程序。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督促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维权。若业主认为正圆翔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张贴的《涉诉法律风险告知函》及附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侵犯隐私权,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业主遭受第三方机构恶意恐吓,可持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关于物业费开票时间及物业费承担时间段问题,因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作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建议业主司法程序解决。
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左家塘街道、曹家坡社区督促长沙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4日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正在核实处理,后续情况将及时与您反馈。
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5日
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已与瑞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经了解,您与物业公司之间属于经济矛盾纠纷,建议您就此问题咨询法律顾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
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