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0
涉及单位:桂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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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在360软件上进行借款,这家公司借款利率很高,保全费,服务费,综合年化利率超过24%,更是有一笔贷款我因提前还款,日利息1‰,算上服务担保费用年化率超过40%,偿还部分后无力归还。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给郴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人当时并不知晓,该公司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对我提起异地集体诉讼,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我进行了保全(2025)湘1021执保24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保全裁定冻结了我唯一经济来源工资卡/生活费账户后,我因身无分文只能靠借钱勉强生活,今年9月12日案件进入强执阶段,(2025)湘1021执2428,因为我的房租11月5日到期,我像执行人员出具了我的租房合同,申请在房租到期前解冻房租部分,让我不至于流落街头。我认为执行局的冻结并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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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经核实,您与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您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该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8400元、利息923.13元,以及截至2024年1月21日的逾期违约金3143.32元,合计52466.44元;2024年1月2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根据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我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实施,依法对您名下银行账户中相应额度的存款予以冻结。后该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与您联系沟通,您表示暂不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其提出的减免部分利息、分期履行等方案也未予接受。 关于您提出的“保全裁定冻结您的唯一经济来源工资卡/生活费账户并不合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您未履行的金额为52466.44元及相应后续利息,我院对您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相应额度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您提出的“申请按租房合同解冻房租部分”。经查,您个人名下登记有房产。如您确有证据证明当前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可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情况、困难说明等),请求保留必要生活费用。我院将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经其同意,或全部履行完毕,我院将依法及时解除对相应账户的冻结。 感谢您对桂阳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桂阳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