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6
涉及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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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月15日收到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渝0112执保42713号限制,但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和短信等通知,渝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
本人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产所在地也是广西所在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立刻撤回受理,解除个人消费支付限制。
而且本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搜索不到显示与本人执行文书信息!并且发现(2025)渝0112执保42713号这个案号根本与微信执行内容不符,也没有落实到具体每个人的债务情况。
本不该自己管辖的案件为了收取保全手续费,也不看看是不是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就限制他人微信支付功能,这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还有就是财产保全要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进行保全可以理解,但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我名下的所有微信账户都进行了微信支付限制,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人一家四口基本靠微信支付来完成日常开销,希望得到有关部门落实解决!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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