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3
涉及单位: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颖豪塑胶有限公司
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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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 温州颖豪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BWP45E)
事实与经过:
家父刘开志(身份证号:5221****6508255055),于2025年9月23日18:00时,在温州颖豪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内操作一台破碎机时,因机器年久失修,无任何安全防护装置,致使左手被严重损伤,造成食指和中指断裂。事发后,在工友帮助下,致电120急救,遂被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多手指完全切断(示中指)、左拇指指神经损伤、左示中指指神经损伤、左示中指手部指屈肌腱损伤、左开放性手部损伤。经紧急手术并住院8天后,医生告知后续仍需进行多次清创、修复及功能重建手术,目前我们仍在医院附近借住,身心与经济均承受巨大压力。(见附件-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
事故根本原因与公司违法事实:
1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设备设施极度危险: 事发机器破旧不堪,长期“带病”运行,完全缺失国家强制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联锁开关等),且无任何维修、检修记录。
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该公司无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未对我父亲(入职已2年)进行过任何岗前及在岗安全培训,也未提供任何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
消防隐患触目惊心: 厂房内堆积大量塑料碎屑、泡沫等易燃物,电线私拉乱接、违规接电,灭火器损坏严重,且无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一旦失火,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安全教育)、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五条(危险设备安全管理)等规定,并涉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2 恶意规避劳动法律关系,企图逃脱工伤赔偿责任:
拒不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2年间,公司从未与我父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拒不缴纳社会保险: 未依法为我父亲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及时获得救治,所有医疗费用需自行垫付。
违法支付工资:工资通过监事黄文义个人微信转账发放,考勤记录无公司印章,刻意制造劳动关系混淆,为劳动者维权设置巨大障碍。
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截至目前,已累计拖欠我父亲三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合同)、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以及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处罚)
监管部门初步维权受阻:
由于公司处心积虑地不留下直接劳动关系证据,我们在向瓯海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及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受阻,案件暂未被受理。
投诉诉求:
1,对温州颖豪塑胶有限公司的处罚请求:
请求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安全生产法》,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其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顶格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顿。,请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其未缴纳工伤保险、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对工伤赔偿的明确主张:
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现公司拒不申请,我们将在法定时限内自行申请。根据该条例,所有工伤待遇应由温州颖豪塑胶有限公司全额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已发生及后续的全部医疗、康复、手术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至少应支付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预计不低於七级)依法主张。
3 对监管责任的问责请求:
该公司长期、公然存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反映出属地监管可能存在盲区。恳请上级部门督促瓯海区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不力、推诿塞责的情况进行调查问责,并举一反三,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我们坚信党和政府是为人民做主的有力后盾。在此绝境之中,恳请“湘问投诉直通车”平台为我们主持公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拯救我们于水火。
相关证据材料已发送至邮箱ts@voc.com.cn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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