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3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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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10月13号11点55分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收微信客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5)川7101执保4835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和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强制冻结本人微信支付,本人生活工作离不开微信及银行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支付医药费和生活。一、本人拨打微信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 02867087667,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到:(2025)川7101执保4835号文书。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四、本人没有收到任何短信,电话,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株洲。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本人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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