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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10-12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投诉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G029046082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商务综合楼1706房

负责人:陈思颖

投诉事项:

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存在虚假承诺、怠于履行代理义务、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收费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请求贵协会依法调查处理,责令律所退还全部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我因民间借贷纠纷(欠款人欠付我15万元,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于2025年8月15日通过网络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汤律师结识。汤律师以“专业高效、费用全由欠款人承担、半月内追回全款”为由,逐步打消我的顾虑,诱导我委托其代理案件。

- 8月19日:汤律师承诺“调解费、后期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并展示“同类案例中欠款人全额承担费用”的虚假案例,我基于信任先行支付调解费1000元。

- 8月26日:汤律师及律所罗律师再次以“走司法程序更快回款”为由,诱导我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服务费11000元,合同约定由陈思颖律师(后更换为罗律师)代理,服务阶段包含发律师函、调解、整理起诉材料、代写文书、协助立案、律师出庭等。

二、律所及律师的具体违规违约行为

1. 虚假承诺与欺诈签约

汤律师、罗律师及罗律师在签约前后多次明确承诺:“调解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最终由欠款人承担,您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半月内通过法律程序全额追回欠款”。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2.3条、《委托人须知》第7条均明确约定,诉讼费、差旅费等需我自行承担;且法院后续沟通中也确认,无约定时此类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律所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虚假承诺的欺诈行为。

2. 怠于履行代理义务,严重拖延办案

- 签约后8月23日电话联系欠款人但是未提及相关内容和调解,8月25日发了律师函、未沟通调解、未整理起诉材料。

- 9月5日,欠款人主动还款2万元,我第一时间告知汤律师等人后,其仅以“对方无诚信”搪塞,仍未启动任何代理动作;直至我强烈要求后,才于当日匆忙向法院提交材料,且材料准备粗糙,后续沟通、跟进均由我自行完成。

- 案件从提交材料到法院通知排期(12月开庭)的过程中,律所未主动向我反馈任何进展,均由我自行与法院沟通,律所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完全违反《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3.2条“及时告知代理工作情况”的义务。

3. 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排除委托人合法权利

-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4.2条约定:“甲方因自行调解、和解、撤诉、投诉等原因解除合同的,所收服务费不予退还”;第5.5条约定:“甲方不得以‘单方解除合同、认为收费过高’等理由要求退费”;第6.3条约定:“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且需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单方面排除我因律所违约、欺诈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强行绑定服务关系,完全违背《民法典》关于合同公平性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4. 收费不规范,拒绝合理退费

我因律所虚假承诺、怠于履职要求退费,但律所仅以合同霸王条款为由拒绝退还12000元费用,且全程未提供任何正式发票,收费流程严重不规范。

5、全程没有开具正规发票,法院提到的时候就给了我一个假的发票

三、投诉诉求

1. 责令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全额退还我已支付的服务费11000元、调解费1000元,合计12000元;

2. 对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汤律师、罗律师)的虚假承诺、怠于履职、设置霸王条款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予以处分;

3. 监督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整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范收费及服务流程,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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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花区司法局 2025-11-06 16:03:51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后,雨花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指派律师工作科负责处理。工作人员已将您的诉求反馈给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就您反映情况开展自查。雨花区司法局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并积极协调各方,以期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若您对本次留言处理仍有其他疑问、建议或需进一步反馈相关情况,可拨打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731-85815630。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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