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1
涉及单位:雨花区法院立案庭(执行立案部门)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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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嘉松竹意(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相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EJQWB33P。法定代表人:莫权昇,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57****7550,139****8810。
被投诉人: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投诉事项: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我司一执行案件不立案也不裁定,构成消极办案。
事实与理由:
案涉被执行人侯天赐因装修原因与第三人四川锦程公司贷款200000元。后逾期还款,第三人锦程公司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2025)川0105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其又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嘉松竹意(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取得(2025)川0105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下的全部债权。
因被执行人侯天赐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执行复议案)》确立的规则等有关规定,于2025年9月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使用其名下位于雨花区的房屋抵押该债权,雨花区为财产所在地)
但该院立案庭于9月9日审核不通过。理由为:向判决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次日提交后被相同原因再次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持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向一审法院或同级别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雨花区法院对此熟视无睹,不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依法立案,且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综上所述,雨花区法院立案庭罔顾国家法律规定,不专业,不负责,涉及到滥用职权,构成渎职,请相关领导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就行纠正!尽快督促立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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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查询,现回复如下:
您所提及我院不立案的问题,经核查,您于2025年9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我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因执行依据系外院作出而您未提交生效证明,故被我院退回。我院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告知您,请您在获取执行依据的生效证明后重新提交执行申请,我院将及时审核。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咨询,联系电话073185880722、18817138240。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