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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举报书

时间:2025-10-08

涉及单位: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关于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系统性违法售假、虚假宣传的举报书

本人系消费者,于2025年10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奥德维海外医学研究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D7U8WR74,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友盛花苑5栋8号,法定代表人:邓明媛)购买“武野制药B12耳净清耳神经酸大血藤”产品(订单编号:251008-214984312584088,实付金额10621元),后发现该商家存在系统性、恶意违法行为,其作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DA739000297)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YB14305820013133)的专业药品经营企业,明知食品与药品的法定界限,却长期、大规模将普通食品冒充药品销售,通过夸大宣传坑害消费者,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绝非“情节轻微”,现正式向贵局举报,恳请依法严查。

一、举报对象基本信息

1. 经营者名称: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D7U8WR74

3. 经营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友盛花苑5栋8号

4. 平台店铺:拼多多“奥德维海外医学研究大药房旗舰店”

5. 核心违法产品:标称“维生素B12磷脂酰丝氨酸片”(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生产方: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外宣传为“特级耳鸣王”“耳神经修复药”等

二、商家系统性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为持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对食品、药品的法定定义、宣传边界具备专业认知,但其却刻意利用消费者对“大药房旗舰店”的信任,实施全链路违法操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恶意混淆食品与药品属性,将普通食品冒充药品销售

该商家销售的核心产品“维生素B12磷脂酰丝氨酸片”,在产品信息中明确标注“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适宜人群:中长跑、慢跑、快走等户外运动人群”“不适宜人群:婴幼儿”,且仅持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无任何药品批准文号(如国药准字),属于普通食品。

但商家在拼多多店铺宣传页面、客服沟通中,却系统性将其包装为“治疗耳部疾病的药品”:

1. 宣传页面造假:使用“特级耳鸣王”“耳神经愈康”“清耳通窍”“修复耳神经”“耳部消音”等药品专属功效表述,宣称可治疗“神经性耳鸣、突发性耳鸣、老年性耳鸣、中耳炎、听力下降、神经性脑鸣”等疾病,甚至伪造“分贝下降图表”(标注“使用前100分贝需助听器,使用后20分贝愉快交流”)、“3步唤醒好听力”(声称“疏通耳道、清理炎症、形成防护”)等治疗效果数据,虚构“嗡嗡声改善率97%、蝉鸣声改善率93%、疼痛感改善率86%”等疗效承诺,完全超出普通食品的宣传范畴,符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的核心特征描述,属于典型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2. 客服诱导消费:本人咨询时,客服明确表示“这款耳鸣片针对神经性、突发性脑鸣耳鸣、耳道炎、中耳炎、听力损失等引起的耳聋、耳鸣都有不错效果”“您的情况可以治,用1周期4瓶能看到明显效果”“早用早改善,越拖越难修复”,并诱导购买“4瓶装买3送1”的“疗程装”,完全以“药品销售”的逻辑引导消费,而非食品的“营养补充”属性。

3. 评论区刷好评造假:店铺评论区(共7298条评价)存在大量虚假“疗效好评”,如“母亲耳鸣多年,吃后改善不少”“突发性耳鸣吃4瓶后彻底好”“耳鸣导致的失眠消失”等,部分评论甚至混淆产品类别,明显系刻意刷取的虚假口碑,目的是强化“药品有效”的误导认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二)利用“大药房旗舰店”资质误导消费者,违法规模庞大

该商家在拼多多平台以“奥德维海外医学研究大药房旗舰店”名义运营,店铺页面突出“大药房直售”“100%正品保证”“假一赔十”等资质背书,且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让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耳鸣产品”是正规药品。截至本人举报时,店铺显示“已拼1万件”“粉丝1500+”“3.5万+人收藏”,核心违法产品单链接“已抢5058件”,且全店10件商品中,多数均以“耳问题修复”“神经调理”等药品功效宣传普通食品,形成规模化、体系化的违法销售模式,绝非“单一链接违法”,而是系统性利用资质优势实施欺诈。

(三)违法主观恶意极强,明知故犯且规避监管

1. 资质与行为的矛盾性:商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明确知晓药品销售需具备批准文号、宣传需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同时持有食品经营备案,清楚食品不得宣称治疗功效——但其却刻意模糊二者界限,将食品包装为“专治耳鸣的药品”,主观恶意明确。

2. 规避监管的刻意性:商家在产品信息中虽标注“食品类别”,但在宣传页面、客服沟通中却完全侧重“药品功效”,利用消费者“重宣传、轻看备案信息”的习惯实施误导;且在价格设置上,以“单瓶55.9元、200件规格11180元包含优惠559”的定价,既符合“药品疗程销售”的价格逻辑,又规避“低价食品”的认知,进一步强化“药品属性”误导。

三、商家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违法严重性

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为并非偶然失误,而是基于专业资质的“明知故犯”,已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上位法,且涉嫌刑事犯罪,具体如下: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涉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商家将普通食品宣传为治疗耳鸣、中耳炎的“药品”,属于典型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构成销售假药行为;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宣传治疗功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商家在食品宣传中涉及“耳鸣治疗、耳神经修复、炎症消除”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该条款;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商家的宣传完全符合上述“虚假广告”情形,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家刷取虚假好评、虚构疗效数据,构成虚假宣传;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家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六)涉嫌刑事犯罪,符合“虚假广告罪”“诈骗罪”构成要件

1. 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商家作为广告主,长期、大规模利用广告对食品作虚假药品宣传,涉案金额巨大(单店已拼1万件,按单价55.9元计算,涉案金额超55万元),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2. 诈骗罪: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大药房资质背书+虚假药品功效宣传+刷取好评”的方式,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药品而支付远超普通食品的价款(普通维生素B12食品单价通常不超过20元,该产品标价55.9元,且诱导购买“疗程装”),涉嫌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具体举报诉求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人郑重向贵局提出以下诉求,恳请依法落实,不得推诿、敷衍:

1. 依法立案调查,拒绝“情节轻微不予立案”: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作为专业药品经营企业,明知故犯、系统性违法,涉案规模大、误导性强,已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药品、食品市场秩序,完全不适用“情节轻微”的认定,贵局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立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情节轻微”为由不予立案——上位法中《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均未规定“违法情节轻微可不予处罚”,商家的恶意违法行为更无“轻微”可言,若贵局存在偏袒或敷衍,本人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2. 向拼多多平台调取全面数据,彻查违法全貌:恳请贵局向拼多多平台(运营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正式文书,调取以下全部数据,避免“仅处理单个链接”的片面执法:

- 该商家自入驻拼多多以来的全部交易数据(含所有订单编号、购买人信息、支付金额、交易时间);

- 该商家的完整交易流水(含对公账户、私人账户收款记录);

- 该商家店铺内所有商品的宣传信息快照(含历史宣传页面、已下架商品信息);

- 该商家与拼多多平台的合作协议、资质备案材料;

- 该商家在拼多多平台的投诉记录、售后处理记录。

3. 依法严惩并移交公安机关:在查清违法事实后,贵局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商家作出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巨额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经营备案”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商家涉嫌虚假广告罪、诈骗罪,恳请贵局将案件及全部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本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明确、证据充分,且涉及系统性违法,恳请贵局在案件查处完毕后,按照规定向本人发放举报奖励,并依法保护本人的举报人信息,避免泄露。

五、举报人声明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及相关证据(含订单截图、宣传页面快照、客服沟通记录、店铺评价截图等)均真实、合法,无任何伪造、隐瞒;若贵局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本人将积极配合。

同时,本人严正声明:若贵局对此次举报不予立案、拖延处理,或仅以“情节轻微”敷衍处罚,本人将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直至违法商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坚决不让系统性违法者逃避责任,不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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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邵东市监局办公室 2025-11-12 10:36:07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投诉人撤回投诉举报。

    邵东市监局办公室 2025-10-22 16:12:34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关于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本局已收悉,并依法正在深入开展调查取证。(联系电话:0739-266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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