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08
涉及单位:湘法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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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涉嫌欺诈、违约收费的投诉书
投诉人:何炎晖
身份证号:6224****7107285213
联系电话:135****7851
被投诉方: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湘法律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487922
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平川路239号维纳斯国际酒店(长沙梅溪湖店)18楼1818室
负责人:谷召亮
联系电话:0371—89800001
一、投诉背景与核心诉求
本人因委托湘法律所提供“追讨欠款2万元”的法律服务,遭遇该所虚假承诺、合同欺诈、违规转委托、乱收费拒退、开具不合法发票等行为,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直接经济损失超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协会投诉,要求湘法律所承担赔偿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事实经过与证据说明
(一)虚假承诺诱导签订委托合同
2025年7月23日,本人通过快手平台联系湘法律所,该律所崔海超顾问(现已离职)展示执业许可证并宣传业绩,明确承诺“可追回欠款人王虎所欠2万元,所有服务费用由欠款人承担”。
7月24日,湘法律所1小时内分两次收取本人“委托协调服务费定金”共700元【证据2、3】,出具《律师函》【证据4】,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非诉)》(编号F2025 07827)【证据5】,本人按要求回复“确认无异议”【证据6】。合同明确乙方为湘法律所(授权代表何理民),同日该所建立案件群,指定曹亮(法务主任)为案件负责人【证据7】。
(二)隐瞒合同差异,二次收费加码
7月29日,曹亮在案件群出具第二份《律师函》【证据32】,称“需走诉讼程序”,再次承诺“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并告知“整个案件诉讼费用共2700元(含已交700元定金)”【证据33】。本人按要求补交2000元“协助起诉立案费”【证据8】。
7月30日,湘法律所要求本人通过“法大大”签署电子合同(编号F2025 107373)【证据9】,但未告知该合同与7月24日合同存在6处关键差异【证据5、9】:1. 缺失“费用承担”“服务标准”等核心条款;2. 发票约定由“统一开具”改为“凭收据领取”;3. 合同编号、授权代表(何理民→陈家发)、签署时间(7月24日→7月30日)均变更;4. 删减乙方义务条款。本人当时未察觉,按要求签署【证据10】。
8月2日至3日,本人按该所要求签署并邮寄《湘法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据11】。
(三)违规转委托致案件撤诉,收取费用不履约
8月15日,本人按湘法律所要求填写并提交《网上开庭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证据12-14】;8月18日,该所告知“已提交立案”【证据15】;8月27日,本人按《陇西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缴纳160元诉讼费【证据16】。
9月5日,法院通知9月12日开庭【证据17】,本人告知“无法到场”【证据18】,曹亮及工作人员承诺“安排本所律师出庭”【证据19、20】,并于9月6日收取本人3000元“律师出庭费”【证据21、22】。
9月8日,本人被要求加入“律师群”后发现,湘法律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出庭服务转委托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吴小兵律师,要求本人重新签订该所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据23、24】,且未提供任何“合作/转委托法律文书”。本人拒绝后,该所以“不配合则无法出庭”施压。最终,9月12日开庭当日因无律师出庭,案件按撤诉处理【证据25】。
(四)拒退费用+开具违规发票,恶意终止沟通
案件撤诉后,本人要求湘法律所退还5700元服务费(2700元前期费用+3000元出庭费)、160元诉讼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1710元违约金(总服务费30%)【证据26】,同时索要合法发票。
9月13日,该所售后专员程程称“开出发票即不予退款”,违反合同中“委托事项完结后开具发票”的约定【证据27】。9月14日,湘法律所发来的电子发票存在4处违规【证据28】:1.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空;2. 税率1%与合同约定6%不符(涉嫌偷税漏税)【证据29】;3. 项目仅写“法律咨询费”,未按实际收费(300元定金、400元定金、2000元立案费、3000元出庭费)罗列(涉嫌虚开发票);4. 未体现合同约定的0.6%银行手续费。本人要求重开遭拒,该所甚至提议“用服务费替代出庭费”“出庭费开收据”【证据30、31】,后直接解散案件群,拒绝沟通。
三、被投诉方违反《消保法》的具体情形
1. 欺诈行为:虚假承诺“费用由欠款人承担”“本所律师出庭”,隐瞒合同关键差异,符合《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形。
2. 违约侵权:擅自转委托且未履行出庭义务,收取费用不办事,违反《消保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3. 违规收费与发票违法:超承诺收费、拒退费用,开具格式不规范、税率不符的发票,违反《消保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服务受到损失,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投诉请求(依据《消保法》及合同约定)
1. 要求湘法律所立即退还本人所有费用共计5860元(2700元前期服务费+3000元出庭费+160元诉讼费);
2. 要求湘法律所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支付违约金1710元(总服务费5700元×30%);
3. 要求湘法律所依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因欺诈行为赔偿本人17100元(服务费5700元×3倍);
4. 要求湘法律所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电子发票:按实际收费项目(300元定金、400元定金、2000元立案费、3000元出庭费)罗列,税率按合同约定6%执行,并体现0.6%银行手续费;
5. 要求督促湘法律所整改违规行为,规范法律服务流程,维护法律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
本人已收集完整证据(共33项,含合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法院文书等),恳请贵协会介入调查,依法调解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帮本人追回损失。
投诉人:何炎晖
日期:2025年9月29日
附件:证据清单(共33项)
1. 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 300元委托协调服务费定金转账记录
3. 400元委托协调服务费定金转账记录
4. 2025年7月24日《律师函》
5. 《委托代理合同(非诉)》(编号F2025 07827)
6. “确认无异议”微信截图
7. 崔海超告知“合同已确认”微信截图
8. 2000元协助起诉立案费转账记录
9. “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记录(编号F2025 107373)
10. 电子合同“未点击申请出证”截图
11. 《湘法授权委托书》邮寄记录
12. 《网上开庭申请书》
13. 《人民法院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14. 《民事起诉状》(14.1-14.5)
15. “已提交立案”微信截图
16. 《陇西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17. 陇西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18. 本人告知“无法到庭”及法院回复“按撤诉处理”微信截图
19. 3000元律师出庭费转账记录
20. 曹亮确认“3000元为律师出庭费”微信截图
21. 肖*萍告知“有律师出庭”微信截图
22. 曹亮确认“安排了律师出庭”微信截图
23. 《何炎晖授权委托书》(甘肃康台律所版)
24. 《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甘肃康台律所版)
25.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26. 《委托代理合同(非诉)》第十三条(违约金条款)
27. 《委托代理合同(非诉)》第三条(发票开具约定)
28. 湘法律所开具的违规电子发票
29. 《委托代理合同(非诉)》第三条第四点(税费及手续费约定)
30. 湘法律所提议“用服务费代替出庭费”微信截图
31. 湘法律所提议“出庭费开收据”微信截图
32. 2025年7月29日《律师函》
33. 曹亮明确“2700元为整个案件成本”微信截图
湘法律师事务所资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487922
负责人:谷召亮
电话:0371—89800001
微信案件群崔海超电话:188****8706
第一份律师函联系电话:151****5384
第二份律师函联系电话:190****4058
甘肃陇西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177****2076
因有些图片格式不一致而且证据图片多,所以将证据压缩后按提示发至ts@voc.com.cn邮箱里了。另附投诉书。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经核实,您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被诉公司线上平台主动联系咨询,其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您因债权无法收回,希望其提供非诉服务(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协调回款),双方即达成相关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提供电话协调沟通还款、律师函督促还款】,双方经线上平台签定服务合同,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700元服务费。被诉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后,因欠款人仍未向您支付任何款项,您仍希望委托被诉公司继续提供非诉业务【服务内容:拟写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整理和代为立案服务】,双方经线上平台签定服务合同,您于2025年7月29日支付2000元服务费。案件成功立案后,您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庭,故希望被诉公司为您提供律师代为出庭服务,您于2025年9月6日支付3000元服务费。被诉公司根据您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整理证据目录,拟写起诉状,提交网上立案审核,立案审核通过,与您和法院保持案件进度反馈,案件已成功立案并通知开庭时间。后因您个人原因不愿意配合签署授权委托书,导致律师无法如期出庭。被诉公司按照约定正常提供服务,经调解,被诉公司同意退款3200元给您,您不同意此方案,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终止调解。
您好,留言已收到,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正在核实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