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03
涉及单位:长沙皓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鼎壹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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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链接手段,诱导学生购买其python课程,先是以一节体验课通过学生想要兼职、提升自己技能心理,“名额有限尽快支付,前三位付300元定金者可在学完所有课程(前端+后端)后退学费并由老师亲自带领完成兼职”为由头,诱导学生购买课程,以十二期为理由,办理分期来支付学费的噱头,对我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本人由于在读学生刚开始经济拮据,课程价位为6580元,本人已经支付了两期的课程费用共1096.66元。于是,我办理学习后看了几节课程。发现里面的课程内容并没有作用,对我的用处也不大,达不到学习完第一阶段就能马上接单赚钱的程度。而且在上课期间,还有间断十多天左右的时间没有上课。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于对方公司:长沙皓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这个机构涉及严重的虚假宣传,和我受*的受害者众多,也查到该公司在申请要要注销公司执照。本人后来通过查询发现要求缴费、提供课程、自动收费平台都不同,分别为长沙皓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爱上好课堂平台、鼎壹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不给予我退学解约,当学生因为个人学习情况不想继续学习,并在学生找的时候玩失踪,信息不回,拉黑删除我了,退学还需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和课时费用来阻止我退学解约。报名前也未向我提及退课的代价。我再三强调提出退学解约,对方概不退费解约,一直拖延不处理问题。 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个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以下是结合核心法律条款的完整表述: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真实宣传),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欺诈赔偿),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消费费用三倍的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此外,若因对方欺诈签订相关协议,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涉及融资担保公司违规操作的,可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追究其未履行审慎义务的责任。我的诉求是:该公司教育机构退赔费用,并且取消合同以及后面的分期付款条约,退课。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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