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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投诉祁阳市执行局副局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时间:2025-10-01

涉及单位:祁阳市执行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

本人曹慧身份证4311211993*,实名投诉祁阳市执行局副局长祁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漆振刚。本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祁阳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2024)湘1121民初15**号赠予合同纠纷案,祁阳法院于24年8月下旬向我发送执行通知书,因为我的工作在暑假期间属于行业旺季每日工作量巨大,并且执行局已经司法冻结我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我错误的以为法院已经核实了我的财务状况,不需要再另外申报财产。负责此案的执行局漆振刚打电话给我问我现在人在哪里,我知道自己目前无能力履行判决,所以积极配合执法向漆振刚如实报告我在祁阳的工作单位,我配合执行局告知单位地址,本意是希望人性化执法,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但希望执法部门看在我积极配合执法的行为表现能为我向执行申请人组织调解或争取协商分期还款,我本意是希望早日解决执行问题,将我个人工作和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然而事件的发展与我的本意完全相悖,在我如实向漆振刚报告单位地址后,漆直接带领执行局队员浩浩荡荡在工作时间到我单位将我从办公室带走,(我当时正在工作中,我单位有多个部门,全院员工50位左右)我并无任何妨碍或对抗执法的行为或语言,执行局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对于配合的被执行人是否能考虑其他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执法方式?(我认为漆振刚是用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故意羞辱摧毁我的人格尊严和生活)比如在我单位楼下电话通知我自行下楼,或者电话约谈传唤我去执行局说明情况,毕竟我积极配合漆振刚报告地址,说明我主观上并无恶意逃避欠款逃避执行的想法和打算。后面我被漆振刚和其队员带到执行局里,安置在一楼大厅的座位上,那一天是2024年10月16日,执行局举办了一个名为小标的*大民生的专项集中执行行动,人很多,我坐了很久,到漆振刚叫我名字上去谈话时,我明确向其阐述我现在没有履行能力,并强调我现在还是负债状态,我提出我每个月的工资我自己只留下最低的生活费用来保障基本生活,剩余的工资用来支付欠款,希望可以同申请人协商分期处理,漆振刚跟我说,要么一次性给钱,要么你去拘留15天,我继续为自己争取表示我现在确实无力尝还,拘留会让我丢掉工作,并多次明确说我现在结婚才半年多,还属于新婚期,拘留会对我的婚姻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无故失联不回家没法对我丈夫和公婆有一个合理的交代,漆振刚回答我说那你现在给钱,不给钱就去拘留所,我很无力,说我确实无力履行,漆叫我找家人朋友借钱,我说现在经济都不好我借不到,漆失去耐心结束谈话收拾材料带我上楼做笔录。另外,我明确记得16日上午执行局一楼坐满了人(30人左右)约谈了一批又一批被执行人,不知为何法院公开资料上面执行局此次集中执行行动仅仅传唤约谈被执行人16人?若真实人数如我所见,当日现场确有30位左右被执行人,但当日被司法拘留的只有我一人,那么其余的十几位被执行人是否都不符合拘留条件?如果另外的十几位被执行人有符合拘留条件的却没有进行拘留,执行局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区别对待个体不公正执法?还是说对于可拘留可不拘留的被执行人是否拘留只是看执法人员心情?(我在去拘留所的路上问车上的执行局工作人员是不是只有我一个人被拘留,车上执行局工作人员回答我不止我一人,还有好几个)。我的执行通知书从送达到我被送进拘留所不足2个月时间,我的执行金额也不大,情结也算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并且我积极配合执行局提供我单位地址,也无转移藏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不属于拒执人员,我认为漆振刚作为执行局副局长,可以优先采取其他较为温和的执行措施,而不是直接送去拘留,漆振刚直接拘留我,(是我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取出积攒多年的养老金替我尝还执行欠款,)虽有法可依(我确实未按法定时间申报财产,可我是误以为银行卡微信被司法冻结,不需要再申报财产了),但我认为这是对我个人权益的过度侵害。

宣读拘留书和在拘留所门口执行局队员用手机对我拍摄了照片,我当时不懂,我以为拍照是为识别身份或留档储存,以为法律程序上的拍照,我万万没想到漆振刚会把我被拘留的个人敏感照片私自违法发给执行申请人樊亚梅,后樊亚梅打听到我上班的单位并联系上我单位领导,又将我被拘留的照片发送给我单位领导,拘留照事件直接导致我被原单位劝退丢失工作至今待业在家,另外樊亚梅还在抖音平台找到我的好友及可能认识的熟人,给我丈夫和我婆婆发送了我被拘留的照片,直接导致我的婚姻也瓦解破裂,我本人从去年十月至今深居简出不敢出门面对人群。执行局虽要确保执行程序透明公正,但保护个人隐私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向樊亚梅发送照片是为了证明拘留已经执行,可以以其他方式,比如书面文件或者其他官方文件,而不是直接发送拘留照这种敏感信息,我认为祁阳市执行局漆振刚的行为严重侵犯公民隐私信息严重侵犯公民肖像权,并且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涉及行政违法违纪问题,恳请核实依法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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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祁阳市委网信办 2025-11-04 12:52:2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由于被执行人曹慧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文书后,一直未主动到庭,我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执行局处理案件,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现场传唤、查封扣押等)。2024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依法传唤到执行局。本院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2024年6月至8月手机微信流水有大额资金往来,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遂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即对案件的执行措施享有知情权,故本院在送拘后将相关拘留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不存在投诉人声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后被执行人家人代其将执行款全部结清,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


    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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