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7
涉及单位:绥宁县司法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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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李根德,原绥宁县公安局关峡派出所的一名辅警,在为单位服务八年后,于身患重病之际被解雇。近日,绥宁县的司法判决对我八年来的付出与当下困境作出了裁决。这一结果,促使我对一些问题进行反思,也就是不满意。
此次判决,究竟是在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仅仅在形式上完成一次法律的“程序补漏”?我觉得法律本应是维护公民权利最坚实的保障,但在此次判决中,我觉得这违法成本也太低了、和我的艰难维权路比起来,
用人单位为何能如此从容地面对其违法行为?“不满意你可以去上诉”,这句话背后,或许是一种有恃无恐的算计:违法的经济代价不大,而劳动者维权却要投入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我八年的工作付出,在重病期间被解雇,最终获得的司法补偿,与我的实际损失和困境相比。
这使我想起近期备受关注的山东临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司法场所呼吁公平,却被人拿法律怼得怀疑人生,当然后面的结果还是好的。两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但都反映出维权结果的不确定性。我不禁想问:法律所承诺的公平正义,不应该总是按照最低的标准来搞吧。
法律的天平理应不偏不倚,但在实践中是可以酌情处理。不应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将司法文书视为其行为的“背书”,完全无所顾忌啊。
我和许多普通人一样,期盼的不是特殊照顾,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额外的恩赐,而是基本权利的保障。只有当违法行为必然受到应有的惩戒,当维权之路不再充满阻碍,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守护。
临沂的案件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了解决,我也希望我的案件能够获得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判。这不仅关系到我个人的权益,也关系到法律公信力和每一位劳动者对公平正义的信念。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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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根德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反映裁判标准过低的回复
李根德先生:
您好!关于您2025年10月9日反映的裁判标准过低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按最低工资的90%计算您疾病救济费符合法律规定。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每月1700元。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您工作期限8年,应享受医疗期6个月。因您与安顺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12月27日自行期满终止,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因此,疾病救济费为9180元并无不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您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绥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了法援律师,未增加您的经济负担。
二、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5元。该案已开庭,请等候人民法院判决。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监督与理解。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