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5
涉及单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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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办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叶迪明,男,汉族,住邵东市九龙岭镇依石村9组10号。
被申请人:刘小红,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三兴社区兴隆13组8号]。
一、申请事项
1. 恳请贵院加快对(2022)湘0521执699号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度,尽快处置已查封的被申请人刘小红名下位于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三兴社区兴隆13组8号的房产,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2. 要求被申请人刘小红依照(2021)湘052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支付15万元补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小红之间的民事纠纷,业经贵院审理并作出(2021)湘052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判令被申请人刘小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申请人15万元人民币,若未按期履行,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刘小红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遂于2022年初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22)湘0521执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三兴社区兴隆13组8号的房产。
然而,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至今,虽经申请人多次等待与关注,案件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被申请人的上述房产未被进一步处置,申请人的15万元补偿款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亦未得到清偿。被申请人的拖延履行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持续扩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交本催办执行申请书,恳请贵院高度重视此案,加快执行进程,及时处置已查封财产,督促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三、附项
1. (2021)湘052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2. (2022)湘0521执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
此致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迪明
2025年9月2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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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经核查,你与刘小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因查封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存在权属争议,故暂难以处置。本院将对该案依法执行。
感谢你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