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4
涉及单位:望城区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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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答复与严正质疑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贵处于2025年9月3日出具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已收悉。该答复机械引用法院判决,回避实质问题,漠视关键证据,未能依法履职,现提出如下严正答复与质疑:
一、关于法院判决的实质性质疑
贵处反复引用三级法院判决,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却完全回避以下核心问题:
1. 证据未被依法审查:
我方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书证等大量证据(如骆杰斌诱签字录音、毛玉贞未在场证明、龙畅军同意撤销公章录音、唐伟祥承认会议造假录音等),证明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但法院未予实质审查,未传唤关键证人,未对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2. “未批先征”事实明确:
协议签订于2020年6月18日,而征地批复(望征〔2020〕42号)发布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公告更晚至2021年7月15日。签订协议时无任何合法征地依据,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协议应属无效。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
3. 法院未审查关键事实:
法院未对以下事实进行审查:
· 签字现场照片中陌生男子身份;
· 协议文本内容未出示、未宣读;
· 村干部龙畅军违规盖章;
· 赵幼平成员资格被非法清退;
· 50余名虚假成员骗取补偿、虚报企业骗取集体土地款等问题。
二、关于赵幼平成员资格与“半边户”待遇
贵处及法院仅以“赵幼平系国企退休职工”为由否定其成员资格,完全无视以下事实:
· 赵幼平1987年以农民合同工身份入职,非计划内分配,与唐帝情况完全一致,应适用同一政策;
· 赵幼平下岗后务农30余年,依赖土地生存,户籍一直在村组,享有林权证、土地承包权、选举权等;
· 同村谭莉娟、王勇娥等同样为国企职工,却全额享受完全成员待遇,存在明显不公;
· 2022年新增和清退程序严重造假,无会议、无公示、无通知,属滥用职权非法新增成员资格,滥用职权非法剥夺成员资格、滥用职权涉嫌虚构企业,套取集体土地设施补偿资金问题.....
三、关于房屋面积与分户问题
贵处称“合法面积200平方米”系依据2009年建房证,但故意忽略以下事实:
· 唐小希户实际拥有三处房屋:①历史建筑是100多平房竹墙屋(2007年被暴打强抢);②一栋砖混平房(总面积280多平方面积);③2008--2009年落成的三层砖混楼房(拆了一间砖混平房和一栋猪楼屋建成)。这三处房屋都为合法面积。留下来的砖混平房和三层砖混楼房两栋房屋实用面积为464.99平方米,均建于自家宅基地上,应属合法建筑;
· 村组曾承诺:唐小希新修楼房,因宅基地被暴打强抢,唐小希只能拆了一间砖混平房和一栋猪楼屋,拆迁时唐小希三层楼房建房证算量应按240平方建房证算量计算(含被强抢的100多平方米竹墙屋建房证算量);
· 唐小希户符合分户条件(两栋房、子女晚婚晚育年龄,大的30多岁),但唐伟祥拒不盖章,属故意阻挠;
· 同村多户“空挂户”“假结婚户”均成功分户,存在选择性执法。
四、关于被强占土地的补偿问题
贵处称“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无所有权”,完全回避以下问题:
· 瞿绍军及队委会成员等人暴力强占唐小希宅基地、自留地、林地、良田,并在此建房享受拆迁补偿;
· 村组曾出具三份承诺书承诺补偿,至今未兑现;
· 该问题属于侵权纠纷,贵处作为属地管理单位,有职责协调处理,而非推诿至法院。
五、关于程序正义与履职缺位
贵处作为基层政府,未对以下问题开展调查:
· 骆杰斌诱骗签字、伪造证据问题;龙畅军要未在场的毛玉贞签字,盖南塘村章再次签字造假、公章造假
· 龙畅军、唐伟祥伪造会议记录、签名、公章问题;
· 50余名虚假成员骗取补偿问题;涉嫌虚构企业,套取集体土地设施补偿资金问题;
· 第三榜、补充榜未公示,剥夺村民知情权问题;
六、郑重要求
现要求贵处:
1.立即启动对2020年6月18日拆迁协议签订过程的重新调查,包括笔迹鉴定、照片鉴定、证人询问等
2. 撤销对赵幼平非法清退决定,恢复其成员资格及全部待遇;
3. 重新认定唐小希户房屋合法面积为464.99平方米,并落实分户待遇;依法支持我户拆迁分户权益,按两户进行补偿安置;按砖混A类标准对我户464.99平方米合法房屋面积进行认定和足额补偿(包含历史被占面积对应的建房证算量)。
4. 协调解决被强占土地的补偿问题,兑现村组承诺;
5. 对龙畅军、唐伟祥、骆杰斌等人涉嫌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暴力伤害等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6. 公开第三榜、补充榜等所有应公示的拆迁信息。
若贵处继续回避问题、推诿塞责,我方将依法向湖南省纪委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继续举报,并公开全部证据材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此致
唐小希
2025年9月22日
附件: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唐小希同志:
您于2025年7月3日向长沙市信访局反映的关于“征地拆迁及法律诉讼”的相关问题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您提出的事项属于应当按依法履职程序处理事项,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2020年6月18日拆迁协议为无效协议,要求465平方的房屋面积全部按合法面积砖混计算的问题;关于反映要求享受拆迁分户的问题。
关于您户拆迁安置方面的问题,2024年您就主体适格、房屋合法面积认定、人口认定、分户等征收补偿问题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4年1月19日受理。经该院审理查明:“作为被告的长沙市望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和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应
予支持。原告唐小希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关于分户的问题亦在判决文书中进行详细说明:“被告望城征拆所、大泽湖街道办事处将唐小希、赵幼平、赵泽崧、文宇翔作为一户进行补偿安置,事实清楚,符合相关规定”。该院于2024年4月21日作出(2024)湘8601行初12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唐小希的全部诉讼请求。您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湘行终4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您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审查后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湘行申1011号行政裁定:驳回唐小希的再审申请。根据各法院对您征拆安置问题的调查审理,均认定您户的征拆安置工作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您请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和要求将465平米房屋合部按合法面积砖混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反映要求按4个农业人口享受拆迁待遇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该问题实际是指赵幼平未按农业人口认定而是以“半边户”进行征拆安置的问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行终471号行政判决书中已就赵幼平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赵幼平属于原国家计划内毕业生分配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且......赵幼平退休审批仍然是以湖南省企业职工身份退休,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享受
城镇保障体系保障,已不符合成为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未将赵幼平纳入安置对象并无不当。因赵幼平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被上诉人按“半边户”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已充分保障赵幼平的利益”。根据法院的调查审理,您要求按4人农业人口享受拆迁待遇的诉求不成立。
三、关于反映要求被抢的100多平米宅基地,800平方自留地,700平方林地,3.16亩良田给予补偿的问题。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对于个人来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征地补偿款通常是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的家庭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如您组上未按组民同等待遇给您进行土地费分配,您可以提交相关证据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四、关于反映新修三层楼房按240平方建房证算量计算拆迁款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该问题实际是指您户房屋合法面积的问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行终471号行政判决书中已予以明确:“根据2009年唐小希《望城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和建房证,该房屋为原基改扩建,底层面积100平米,批准建设层数2层,总面积200平方米。因
城镇保障体系保障,已不符合成为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未将赵幼平纳入安置对象并无不当。因赵幼平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被上诉人按“半边户”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已充分保障赵幼平的利益”。根据法院的调查审理,您要求按4人农业人口享受拆迁待遇的诉求不成立。
三、关于反映要求被抢的100多平米宅基地,800平方自留地,700平方林地,3.16亩良田给予补偿的问题。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对于个人来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征地补偿款通常是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的家庭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如您组上未按组民同等待遇给您进行土地费分配,您可以提交相关证据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四、关于反映新修三层楼房按240平方建房证算量计算拆迁款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该问题实际是指您户房屋合法面积的问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行终471号行政判决书中已予以明确:“根据2009年唐小希《望城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和建房证,该房屋为原基改扩建,底层面积100平米,批准建设层数2层,总面积200平方米。因
此,......认定唐小希户房屋合法面积200平米并无不当”。
综上,您此次信访提出相关诉求均有相关法院判决和裁定,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泽湖街道已依法履职完毕,如您不服本答复,建议您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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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拆迁分户申请被拒、不支付集体利益分配资金等问题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区、街、村三级多次就相关情况向您作政策解释答复。
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与大泽湖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731-8838001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