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2
涉及单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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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法院2024湘0281民初3351号(2025年9月4日)判决书,再次将王帮新集资案(早已由醴陵公安、醴陵检察院定性),矛头指向受害单位: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及受害人王日新,并采取将刘某军、漆某红、易某华、曾某、陈某春、李某慧、周某明七非法放高利贷人员,拼凑借款资金壹仟七佰万元(1700万元),冻结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及现有的生产经营资金及应收工程款,并将王日新及公司法人代表王军个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及所有的微信账户冻结。请问:醴陵法院仅仅依据刘某军、漆某红等七非法放贷人员的所谓证据,贵院是否在深入调查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再作判决的呢?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王日新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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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新、湖南某公司:
您好!
关于刘某军、漆某红、易某华、曾某、陈某春、李某慧、周某明诉王某新、第三人湖南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9月4日作出(2024)湘 028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该案系根据双方提交证据依法认定后进行裁判,未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王某新因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已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审结。
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