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2
涉及单位:衡阳县交通局、衡阳县市监局、衡阳县西渡镇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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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衡阳县人民政府领导:
您好!我们是衡阳县普通市民,现就县内运输公司人民车站所属停车场存在的违规收费问题及相关部门监管缺位情况进行投诉,恳请县政府介入督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与县域公共服务秩序。
近期,多位市民及网友反映,该停车场长期实行“先交费后进场”的强制收费模式,具体标准为每车每次5元,停车超8小时额外加收5元。但收费时却以“卫生费”名义标注,实际收费依据、标准均与停车时长挂钩,本质为停车费,存在明显的收费名目混淆问题。据了解,该停车场日常由几名中年妇女负责收费,面对市民质疑,收费人员态度强硬,以“规定如此”为由拒绝解释,甚至直言“不交钱不让进”。有车主仅临时停车半小时,仍被强制收取5元“卫生费”,合理诉求完全得不到回应。
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停车场收费需明确公示项目、标准、依据及投诉渠道,且“先服务后收费”是基本准则。该停车场的行为既未合规公示,又以虚假名义变相收费,还强制“先交费后进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也涉嫌规避收费备案与监管。
更令人不满的是,该违规收费行为并非短期存在,市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馈,却始终未得到解决。其中,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价格监督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公司人民车站下属停车场缺乏日常监管,未规范其运营行为。
为此,我们恳请县政府:1. 立即组织专项调查,核实该停车场违规收费事实,责令其停止“先交费后进场”模式,纠正“卫生费”虚假名目,按规定公示停车收费信息;2. 督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彻查监管缺位问题,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3. 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市民退费诉求,退还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4.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排查县域内类似违规收费情况,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期盼县政府能高度重视此事,尽快给出明确处理结果,切实为市民办实事、解难题。
投诉人:衡阳县市民(邱伟等)
投诉日期:2025年9月19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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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衡阳县人民车站停车场违规收费及监管缺位问题”信访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3日下午3时20左右,城管执法人员到县城建设南路人民车站停车场进行现场勘查,经询问运输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及现场居民得知,该小区没有聘请专业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目前小区环境卫生等问题由业主委员会统筹自治管理,2023年政府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本小区进行了硬化油化提质,并规划了89个停车位,小区住户约200余户,经查阅土地权属资料(见附件),小区共有宗地面积4732.20平方米,小区住户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其中原县运输公司改制,国资委占有停车场地小部分面积约 300平方米,改造期间原修理车间拆除一并改建为停车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牵头,小区居民自筹捐款约10万余元用于小区绿化、美化、亮化及安装停车道闸设备等,经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2023年12月18日起停车场开始实行全面收取卫生费管理,并协议同意小区每户每年收取200元,非本小区停车每车收取8小时内5元,超过8小时加收5元的卫生费,用于小区环卫保洁和安检值班人员的补贴(小区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保洁和值班人员均为小区住户)。该停车场并未以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形式向城管部门报备,也未成立以收取停车费为目的的营业单位或个体,主要是保障本小区业主停车,只是在车位空余情况下方便周边商户及进入城西市场买菜市民,且自愿缴纳5元卫生费的车主临时停车,相关卫生费收取制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进小区大门过道进行了张挂公示。
二、处置情况
1、根据《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并配备行车诱导、视频监控、信息传输等设备”的规定,该小区停车设施没有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电动汽车充电泊位,没有配备行车诱导设备,不符合城市专用停车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且不以向社会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故仅属小区自用停车场,不属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根据《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鼓励住宅小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公众开放部分停车设施“的规定,该小区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部分停车设施。执法人员叮嘱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做好后续停车服务文明、秩序管理。
2、停车收费处置建议。依据《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第六条的规定,停车收费由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依法监管。
衡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