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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电梯房比楼梯房出行更难 娄星区石化大院小区居民苦不堪言

时间:2025-09-19

涉及单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娄底市娄星区政府领导:

石化大院小区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东与罗家路交汇处东北角,小区共有9栋33层(住宅下另配建有3-5层空中车库)的高层电梯住宅1180户,地势南低北高,呈阶梯状。因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小区居民从唯一的南大门人行出入口进出小区时,需走87级台阶(接近5层住宅楼高)再加一段几十米长的上坡,出行极为不便。

事实上,根据小区最初的建筑设计方案,每栋住宅楼的电梯可直达地面第一层车库,且在南大门人行出入口设计了电动扶梯。小区建设过程中,因原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小区一度成为“烂尾”工程。经政府协调,由新开发商继续建设。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照顾新开发商的利益,同意其修改了建筑设计方案,将地面以上1-2层的空中车库改成了商业用房,除第2栋的电梯安装到了地面外,其他楼栋的电梯只安装到了地面第3层以上,电动扶梯也取消了(目前因该处建有地下车库,也不宜加装电梯)。新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了这一重大变更。小区于2022年1月竣工交付后,第3、4、5、6、7栋业主为了免受爬楼之苦,选择乘坐2栋的电梯出行,导致2栋电梯使用频次高,2栋业主等待电梯时间过长,引起2栋业主的不满。2栋业主自发筹集资金安装电梯刷卡器,限制其他楼栋业主使用2栋的电梯,2栋和其他楼栋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冲突不断。

石化大院小区的住宅楼名义上是电梯房,但居住体验如同爬6—7层楼的楼梯房,对老年人、残疾人来说真是苦不堪言。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现在国家还支持、鼓励无电梯的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并给予补贴。根据石化大院小区的实际情况,将小区2栋西侧的步行楼梯改造成垂直升降电梯最为适宜,初步框算工程资金需40万元左右。该楼梯原设计用途为消防通道,小区9栋住宅均有直达地面的步行楼梯,空中车库有3个车辆出入口,另外还有2个独立的步行楼梯,小区2栋西侧的步行楼梯改造成垂直升降电梯后,完全不会影响小区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我小区业主共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200余万元,由娄星区住建局监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虽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但因为石化大院小区的开发商应建而未建居民出行公用电梯这一无障碍设施,也不存在该无障碍设施“保修期满后”的问题。因此,现在动用石化大院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居民出行公用电梯这一无障碍设施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小区业委会走访了小区内诉求强烈的第2、3、4、5、6、7栋业主,大家一致同意使用各楼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小区2栋西侧的步行楼梯改造成垂直升降电梯,方便小区居民出行。

请求娄星区政府领导拨冗来我小区实地调查,了解民众疾苦,并给我小区居民解决2点困难:

一、请求区政府协调消防部门许可我小区改变2栋西侧步行楼梯的用途,即把原用作消防通道的步行楼梯改造成垂直升降电梯,解决小区3000多居民的出行难题;

二、请求区政府协调区住建局,允许我小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2栋西侧步行楼梯改造成垂直升降电梯。

娄底市娄星区石化大院全体居民

2025年9月19日

联系人:成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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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5-10-20 17:12:03

    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平台反映“请求区政府协调区住建局,允许我小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2栋西侧步行楼梯改造成垂直升降电梯”的诉求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电梯事宜,答复如下:
    1、关于您提出“开发商应建未建无障碍设施,无保修期满前提,因此可动用石化大院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居民出行公用电梯”的意见,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仅限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该新建电梯属于新增设施(与“应建未建”的责任归属无关),不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畴;
    2、关于您提出“把原用作消防通道的步行楼梯改造成垂直升降电梯”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此类改建事项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依法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自筹资金依法定程序实施改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娄底市娄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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