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6
涉及单位: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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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5年8月26日下午微信支付账户,以及个人日常生活使用银行卡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0281执保2328】,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2-87291523),拨打电话大多提示正在通话中,疑似催收合作平台。法院处理并没有相关证据书涵形式以及涉案原因,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和银行卡收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7291523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0281执保2328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六:法院在案件未经审理前冻结本人支付账号,导致本人无法正常生活,严重影响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对管辖权异议, 本人自2010年2月至今,基于正常工作,一直居住在烟台市(户籍所在地),至案件受理时,早已超过1年。因此烟台市为本人的经常居住地。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对案件受理违规,1对未满五年债权不能转让(民法典),本人债务至今未满5年,2转让债权未经本人同意及签名,本人从未签署和书面同意任何债务转让行为,3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文件,明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所属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跨省展开业务贷款,本人从未前往山东省青岛市进行借贷行为。
请贵院解除我的手机号码下所有的支付限制,包括微信零钱支付功能,和银行储蓄卡的使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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