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6
涉及单位:市监局、劳动局、消费者协会、广州鑫悦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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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居马·吾斯曼,联系电话:1330176****。
被举报人:广州鑫悦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D7EKQH2D,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B24013号档(该公司注册了多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为广州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新科上村公园北二街2号B栋303室,如果联系不上“鑫悦”可联系“鼎星”)。
一、事实与理由
现就广州鑫悦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规收费一事,向贵部门提出举报,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024年12月,我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看到鑫悦公司及三昇公司发布的“招收徒弟、轻松致富”宣传视频。视频中,对方声称可通过“AI无人直播”“电商带货”等项目帮助学员实现“财富自由”,并承诺缴纳费用后即可参与高收益工作。在被其夸大宣传吸引后,我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并于2024年12月8日与其签订了《三昇艺人服务合同》,于2024年12月25日与鑫悦公司签订了《鑫悦艺人经纪合同》。对方以“学费”名义要求我支付共计19600元,我因资金不足,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共计11800元,剩余7800元办理了分期付款。
二、投诉内容
(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该公司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发布虚假视频(如展示徒弟买车、宣称“月入数万”“财富自由”等),以“无人直播”“AI直播”为噱头吸引学员缴费。实际通过租车摆拍、编造成功案例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诱使我缴纳共计7800元费用。
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诱导贷款行为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公司以“核心徒弟”“成为网红”为由,诱骗我二次缴费9800元(实际支付2000元现金+7800元分期),但未明确告知分期实为贷款,且未披露贷款风险及还款责任。此外,我作为在校大学生,对方涉嫌违规向我提供贷款服务。
该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明确禁止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向在校学生提供贷款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三)培训内容侵权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著作权法》
该公司所谓“培训”实为教唆学员使用OBS工具盗录他人直播内容并重新直播卖货,该行为直接导致我的账号因侵权被平台封禁,且完全无法实现其承诺的收益。该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量造假及《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同欺诈与强制劳动
成为“核心徒弟”后,我被要求无偿为其运营账号、拍摄虚假宣传视频(包括炫富、收徒等内容),三个月未获得任何工资或提成。
三、诉求
请求贵局依法调查该公司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退还款项。
感谢您的关注与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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