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6
涉及单位: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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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邵阳市司法局领导:
举报人: 邓自英,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市流泽镇星火村六组24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541117****,联系电话:1567598****。
被举报人: 张新高,男,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体执业证号不详。
举报事项: 举报人实名举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高在代理本人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收取律师费后怠于履行代理职责,未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存在不当行为。现恳请贵局依法调查处理,并责令张新高律师退还所收取的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因赵蒲春故意伤害一案,于2024年5月14日正式委托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高担任代理律师。然而,张新高律师在收取律师费后,未能恪尽职守,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1. 怠于履行基本职责,延误关键证据获取: 伤情司法鉴定书是本案的核心证据,直接关系到能否追究赵蒲春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张新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未依法及时获取该份至关重要的轻伤一级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专业律师,未能及时获取并运用此核心证据,是其严重失职的表现。
2.未能依法维权,反而损害当事人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致人轻伤一级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张新高律师未积极履行代理职责,有效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张新高律师不仅未尽到辩护职责,反而存在协助对方开脱罪责、将本应属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向行政案件方向引导的不当行为,此举严重背离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要求。
3.违背执业道德,不当施压终止合同:在代理过程中,举报人的票据等证据材料交由张新高保管。令人愤慨的是,张新高律师竟以手中所掌握的这些材料作为筹码,对举报人施加压力,明确胁迫我方终止代理合同。该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直接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及律师职业道德中关于忠诚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已涉嫌以胁迫手段妨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举报人特殊困难情况说明:举报人家庭经济状况极其困难。丈夫已去世二十五年,遗下两名身患重疾、残疾的儿子(大儿子为哑巴,患有癫痫,属一/二级残疾;小儿子脑痴呆、神志不清,属一/二级残疾)及一名听力三级残疾的女儿(已出嫁)。两名残疾儿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服药维持,无任何经济来源。举报人本人年逾古稀(1954年生),身患三级残疾,亦丧失劳动能力。本次委托律师所缴纳的费用,系举报人多方筹措(含借款)而来,实属不易。张新高律师的上述行为,不仅未能帮助深陷困境的举报人,反而加重了其经济和精神负担。
举报请求:基于张新高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的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甚至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不当施压索要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举报人特此实名举报,恳请贵局:
1. 依法对张新高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 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对其违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 责令张新高律师全额退还举报人所支付的律师费;
4.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所述情况属实,并愿配合贵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如委托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
此致 邵阳市司法局
举报人: 邓自英
2025年9月16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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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自英投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张新高律师的答复
邓自英:
你投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张新高律师涉嫌不履行委托义务并要求退回代理费的事项已收悉。经初步核实,你的投诉事项已经邵阳市律师协会初查,于2025年9月23日以你未能提供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在诉讼代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委托义务的相关证据为由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9月26向你邮寄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如你对邵阳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回复不服,可以再次向我局投诉,在投诉信中写明“因对邵阳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回复不服,再次向某某局进行投诉”的相关内容,并提供能够证明律师违规执业的证据。
特此回复。
联系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资江南路3号506室
联系电话:0739-5311946
邵阳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