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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不合理,工作人员不作为,给诉讼当事人造成影响

时间:2025-09-15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人律师,代理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依照立案庭要求提交诉状与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担保材料需要案号才能购买,此时无法提供),并附书面材料阐明拒绝调解,直接保全。立案通过后,立案庭负责人未仔细审查材料将案件立马分配调解员,进入调解程序。原告方拒绝调解后,调解员将案件转至保全法官处。与保全法官联系后,他要求根据案号补齐剩余的保单保函材料。原告购买担保并提供后,保全人员告知不予保全。询问理由,保全人员回复如下:1.小金额案件保全与否不影响执行结果;2.原告未提供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本人与其进行说理,第一,执行结果是否影响不是审理阶段能够判断的事情,这是工作人员的无理不作为,小金额不是理由;第二,案件本身即拒绝调解,法院直接通知被告进行调解,早已经惊动对方,程序违法已经很大程度影响了原告的诉讼目的;第三,原告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提供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保全是考虑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依照担保提交的申请,如何提供实打实的证据?第四,如果不予进行保全,为什么在审查保全申请书之后还要求原告购买保险,让原告损失财产后又拒绝保全;第五,其他法院并没有要求提供上述证据的规定,雨花区法院为何个性要求。保全人员回复:雨花区是这样的;

综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未审查材料即随意分派调解程序,保全人员未履行职责随意敷衍当事人拒绝保全,并提出不合理不正当要求。特此反馈,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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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5-09-26 17:50:31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核查,现回复如下:
    您所提及“不理会原告不予调解的诉求强行通知被告开展调解”问题,基于该案件两个自然人被告能有效联系,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约6400元),该案件在2025年8月29日立案后确由我院常驻调解员联系被告是否有调解可能,此举意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以求尽快化解诉争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您所提及“拒绝保全理由不合理、要求原告提交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线索不合理,要求尽快财产保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可以裁定财产保全是基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本案件被告有较强调解意愿,诉争金额较小,暂未发现被告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行为,故认为暂无保全必要性。
    鉴于被告有较强调解意愿,经再次联系原告,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并于2025年9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以保障原告权益,化解双方纠纷,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咨询,联系电话0731-85382915。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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