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4
涉及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涪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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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标题)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长王红君短信承诺“依法处理”,副局长却要求债权人“自证其法”,最高法规定成一纸空文——
(主标题)亿元执行困局:重庆市涪陵法院“口头拒绝”执行查封房产,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及查封执行裁定陷绝境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如果这“最后一公里”被无形的“地方保护”“消极懒政”所阻塞,不仅会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为泡影,更会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此案中的所作所为,如何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我们拭目以待。
(正文)
湖南为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龙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反映,其公司在一起与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合正园林”)的经济纠纷案中,虽胜诉并成功查封了债务人合正园林隐藏在案外人名下价值近1亿元的房产,但却始终未进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拍卖程序,背后到底隐藏了怎样的骇人黑幕?
该案件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陷入长达近一年的“死循环”,伤痕累累的为龙科技寸步难行——1、该法院拒绝为龙科技申请恢复执行;2、该法院拒绝为龙科技对合正园林及相关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申请;3、该法院拒绝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同时拒绝出具相关书面法律文书。
正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下达执行裁定后的这一年里推诿、懒政、不作为,促使合正园林走向破产边缘。一旦合正园林破产,为龙科技正当权益将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
一、 胜诉容易执行难,亿元查封资产处置陷入执行停滞
为龙科技与重庆合正园林的纠纷经法院审理,早已获得生效胜诉判决【案号:(2022)渝0102执4486号】。为龙科技经过艰难调查,提供了详尽的财产线索,2024年9月14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22)渝0102执4486号之五】合正园林通过抵债获得的、登记在案外人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恒德远景”)名下的房产(详见民事裁定书、恒德远景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查封只是第一步,拍卖处置才是实现债权的关键。近一年时间过去了,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却以被执行人合正园林提出异议、“财产权属存在争议”为由,迟迟不启动拍卖程序。非常诡异的是,在2024年9月14日查封当天,合正园林还授权恒德远景还向***转移1套***的房产;在此后的查封期间,合正园林仍能顺利进行部分房产的网签转移,法院的查封形同虚设。
二、 局长承诺VS副局长“踢皮球”,债权人被要求“自证其法”
面对执行僵局,为龙科技多次向涪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王红君、副局长方雷反映情况。
2025年6月10日,针对为龙科技寄送的证据材料,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王红君1388318****在短信中回复:“收到,我院会依法调查处理。”并对为龙科技要求出具书面裁定的请求表示:“我第一时间安排督促。”
此后,王红君又短信回复:“收到你方寄送材料后,我已两次指导督促,今天下午又要求方雷副局长给你电话回复。你也可致电方雷,电话1592366****。”
2025年8月15日,为龙科技实名向王红君发送一份材料。当天,王红君短信回复:“收到,我院会依法调查处理。”
截止2025年9月8日,尽管为龙科技多次追问,王红君仍未就上述举报信作出回应。
在此期间,涪陵区人民法院又安排执行局副局长方雷管理此案。方雷的实际做法充满荒诞。他口头明确拒绝执行,但当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要求其出具书面裁定并说明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时,方雷的反应大跌眼镜:他未依法出具文书,反而要求债权人自己去寻找“法院必须出具书面裁定”的法律条文来证明他的要求是合法的。
“太荒唐了!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的义务,现在却要我来举证证明他在依法办事?岂有此理!”为龙科技无比愤怒。该公司将《民法典》第229条(关于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等法律依据发给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方雷,但方雷仍不作为。
涪陵法院,何其傲慢!何其高不可攀!
为龙科技面临涪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壁垒,为何如此牢不可破?
三、 法律专家: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消极执行
针对此案,法律专家指出,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行为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1、违反强制答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法院对执行申请是否受理,必须在7日内以书面裁定形式告知申请人。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仅作出口头拒绝,且要求债权人自证法条,是公然违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2、消极执行,怠于履职:对于已查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财产拍卖规定》第4条要求法院在查封后30日内启动处置程序。本案查封近一年,严重超期,构成典型的“消极执行”。
3、滥用“确权诉讼”门槛: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需要提起代位确权诉讼”为由推诿执行。然而,债权人已提供生效的提存公证书等关键证据,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公证书本身即可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涪陵区人民法院此举是人为设置程序障碍,恶意加大债权人诉讼难度。
4、在为龙科技执行期间,合正园林非法转移巨额应收账款。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合正园林在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将其对湖南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非法转移至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该行为直接导致合正园林责任财产急剧减少,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四、 企业呐喊: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定,为何这么难?
“我们不需要口头承诺,我们要一个依法说明理由、彰显司法权威的书面裁定。”为龙科技表示,哪怕是依法驳回我们的申请,我们也认。但涪陵区人民法院不能既不执行,也不给任何书面说法,让企业永远悬在半空,这无异于放任被执行人转移资产!
在此之前,为龙科技向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信访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纪委邮寄的证据材料及举报材料,均被转至涪陵法院,涪陵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全部不予受理,且未给为龙科技任何书面回复。
目前,为龙科技已准备向中央巡视组或更高的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监督申请,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呼吁揭开此案背后的“执行难”真相。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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