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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广州白云区卫生健康局的处理回复

时间:2025-09-11

涉及单位:广州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和谐医院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一、核心事实重申(卫健局调查遗漏关键情节)

1. 欺诈性诱导就诊

广州和谐医院承诺“检查费68元,治疗费几百至千元”,但实际首日强制消费4500元(皮下埋线术+消炎针),存在明显价格欺诈。

术后每日以“炎症未消”为由,强推红光照射(3000元/次)等无效治疗,累计收费29412.71元。

2. 无效医疗行为

“红光照射对男性功能障碍无治疗依据,皮下埋线术属非标实验性操作,临床疗效未获循证医学支持。”

术后症状零改善且迅速复发,证明治疗完全无效。

二、对卫健局答复的实质性异议

(一)“医患多次协商”与事实严重不符

- 关键矛盾点:卫健局称“医患双方已多次沟通协商”,但医院从未主动联系本人协商退款或纠纷解决。

(二)病历灭失责任完全归咎院方

- 卫健局以“双方未能提供门诊病历”为由拒绝认定责任,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医院关停科室后未依法移交病历,导致关键证据缺失,应承担全部举证不利后果。

(三)涉事人员离职不等于责任豁免

- 卫健局强调“医生及工作人员已离职”,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责任主体,人员变动不影响机构赔偿责任。

医院关停涉事科室后未妥善处理遗留投诉,涉嫌恶意逃避监管。

三、法律依据与明确诉求

(一)退款主张的法律基础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本案符合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要件)。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违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申诉诉求

1. 责令广州和谐医院退还无效治疗费用20,000元整(依据实际无效项目核算);

2. 由广州白云区卫生健康局监督院方提供完整病历(如拒不提供,推定院方过错成立);

3. 依法对医院虚假宣传、病历管理失职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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