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1
涉及单位:康康国际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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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第四点明确规定推动降低充能服务费,第五点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我小区并未实施,居民缴纳的充电费用远远高于实际费用。充电十小时,一度电左右,电费8毛,服务费2.5元。服务费并未按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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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现行电价为0.634元/千瓦时),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