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0
涉及单位:塘渡口镇经管站,邵阳县县委书记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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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阳县塘渡口镇桂花村系统性财务造假、官员失职渎职及对塘渡口镇官方回复的严正驳斥》
递交单位: 湖南省纪委监委、邵阳市纪委监委、湖南省委巡视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切记不要只提交给县、镇两级)
第一部分: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信息
控告人: 刘刚云,联系电话:19899773519
被控告人:
1. 陈代红(原桂花村秘书,涉嫌伪造凭证、职务侵占)
2. 塘渡口镇经管站涉事干部(涉嫌协同造假、玩忽职守)
3. 塘渡口镇相关领导(涉嫌压案不查、纵容包庇)
4. 邵阳县县委书记袁胜良(涉嫌失职渎职,对系统性腐败不作为)
第二部分:核心事实与理由(分点论述,条理清晰)
(一) 财务造假、侵占集体资金的核心事实并未被查清,官方回复避重就轻
1. 关键证据:伪造签名支票。
事实: 在官方委托的笔迹鉴定中,已明确证实2013年2月1日编号为“04453916”的《现金支票》上的签名系伪造。这一铁证直接坐实了伪造报账凭证的违法行为。
驳斥: 塘渡口镇回复对此关键罪行轻描淡写,企图用“仅有1张”来淡化事件的严重性。伪造一张即是刑事犯罪,且此举证明造假模式存在,必须对所有历史报账凭证进行全面司法鉴定,而非仅限于8张支票。
2. 核心问题:“白票”操作未被调查。
事实: 我控告的核心是村、镇两级人员使用无合规票据的“白票”进行平账,套取集体资金。这是严重违反《湖南省村级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行为。
驳斥: 塘渡口镇回复称“未发现白票操作”,此为彻头彻尾的谎言。其调查仅是自查,缺乏公信力。我要求由省级纪检、审计部门封存所有原始账目凭证,进行异地审计,重点核查所有无正规发票、仅以白条入账的支出。
3. 审计报告的局限性。
驳斥: 南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基于镇经管站提供的、可能已被“处理”过的账目基础进行的账面数字核对,其并未对每一笔支出的票据真伪和业务真实性进行 forensic audit(司法审计)。因此,其“垫付金额不属实”的结论是片面的,无法反映被“白票”掩盖掉的虚假支出。
(二) 关于“息访协议”的无效性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
1. 协议签订背景不公。
事实: 2018年及2021年签订协议时,财务造假和被伪造笔迹的关键证据尚未被发现和确认。我是在被蒙蔽、不完全知晓真相的情况下,为解决当时困境而妥协。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此次笔迹鉴定结果即是新的、足以撤销原协议的欺诈证据。
2. 事件性质已变。
事实: 此事已从单纯的个人财务纠纷,升级为严重的职务犯罪和系统性腐败问题。我现在的控告是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再受民事调解协议的约束。任何企图用“息访协议”阻挡刑事案件调查的行为,都是对犯罪的包庇。
(三) 县委书记及镇领导涉嫌失职渎职
1. 应对舆情不力。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如伪造签名)的犯罪行为,在上级领导批示后,仍未能启动刑事立案调查,严重违反湖南省“廉政熔断”机制的要求。
2. 调查方向偏差。 工作专班仅核查银行流水和有限笔迹鉴定,但对“白票”这一核心指控避而不谈,调查存在明显选择性,意图大事化小。
3. 系统性纵容。 邵阳市历史上多名县委书记落马,暴露出当地政治生态问题。现任主要领导对基层腐败“不抓人、不立案”的态度,正是“塌方式腐败”得以延续的根源。
第三部分:诉求
1. 请求湖南省纪委监委直接介入,或指定邵阳市以外纪委监委,对桂花村财务造假、“白票”套取资金问题立案调查。
2. 请求对桂花村2011年-2014年期间所有报账凭证进行全面司法审计与笔迹鉴定,查明资金真实去向。
3. 请求依法追究陈代红及相关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等刑事责任。
4. 请求依法追究塘渡口镇经管站、镇政府相关领导包庇、玩忽职守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5. 请求对邵阳县县委书记在此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审查。
第四部分:证据清单
1. 笔迹鉴定报告复印件(证明签名伪造)
2. 三方会面录音/记录(证明对方承认事实)
3. 村账流水复印件(标注疑点条目)
4. 2018年调解协议、2021年息访协议复印件(证明签订背景)
5. 此前向县纪委提交的举报信及不予受理回复复印件(证明申诉过程)
控告人:刘刚云 日期:2025年 9月 10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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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邵阳县塘渡口镇桂花村系统性财务造假、官员失职渎职及对塘渡口镇官方回复的严正驳斥投诉直通车”一事,塘渡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您(刘刚云)于1998年至2014年在塘渡口镇桂花村担任村干部,其中2011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出纳一职,因您与同任期的桂花村会计陈代红之间存在账目不清,造成财务混乱,您认为自己垫付了364870.6元资金。
(一)调解情况。2018年1月30日,在原支书唐兵清和镇下派村支书陈德志的共同调解下,您与陈代红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由陈代红最后一次性付给您人民币20000元,一次性结清,您不得再向陈代红提出任何诉求。
(二)息访情况。其后您对调解结果不认同,再次向县、镇两级信访,塘渡口镇就您反映的一系列反映进行处理,并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息访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第三条第三点:“因时间久远,账目不清,且信访人本身有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信访人刘刚云在任村干部期间兢兢业业,全面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出色完成镇里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信访人补助30000元。”“本次处理意见为信访人刘刚云信访问题的终结性处理意见,此协议签订后,信访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放弃上述诉求的所有信访事宜,并承诺不得再以上述诉求或以上述事实提出新的诉求到各级各部门上访上诉。”您反映的问题就此了结。但您违背协议,继续上访。
(三)财务清查情况。为妥善处理您提出的诉求,我镇再次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2024年,塘渡口镇就您的信访问题委托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塘渡口镇桂花村2011年至2014年度村级财务进行审计鉴定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调取桂花村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收入情况、桂花村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支出情况,审计发现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差异情况为:桂花村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收入613328元,账面支出590733.58元,通过审计发现账内少报部分9017.5元,多报账部分886元,重复报账部分2186元,共计差额5963.5元,加上差额部分支出总额596697.08元。
另关于您反映村级财务的信访问题,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您提供的账本和账务报账支出单据进行了逐一核对,通过您提供账本反映的情况,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总支出618344.11元,其中重复记账部分57620元(16页陈代开刀3000元,镇里账内没有发现单据,20页预发工资12000元在发工资时没有扣除出来,31页发工资时没有扣除在25页已预发工资每人6000元,计金额24000元,33页1000元,31页4240元在34页重复记载,并且在镇里的财务账内只有一个原始单据,36页13380元的工资未发),刘刚云账本内的实际支出金额只有618344.11-57620=560724.11元。
此外,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镇里代管站村账里的总支出是596697.08元,镇里代管站的账里属于您移交后的支出部分57601元,您管账期间镇代管站账上实际支出596697.08-57601=533132.58元。
综上所述,根据村内账目支出数据与您账本核对不考虑你提供的账本与桂花村账务支出各项记账错误的情况下,两者相差金额为27591.53元,远没有364870.6元,故不存在您在任村出纳期间为桂花村垫付364870.6元的情况。
二、处理情况
今年5月13日,县委书记袁胜良组织县纪委、县公安局、塘渡口镇等单位责任人成立工作专班,对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做出全面部署。5月14日下午,袁胜良书记亲领工作专班在桂花村与您见面,了解事情经过,听取您的诉求,并现场做出工作安排。5月13日,县纪委书记夏业伟组织工作专班人员召开关于您的信访事项的专题研究会,并现场做出指示,要求专班人员查清2011年-2014年桂花村村干部陈代红、唐兵清和您的银行流水,并对2011年-2014年桂花村向塘渡口镇代管办报账的8张支票进行笔迹鉴定。会后,夏业伟同志第一时间向县委书记袁胜良报告了专题研究会的相关事宜。随后,工作专班通过召开会议、见面沟通、走访调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尽全力还原您反映问题真相。因此,您反映的县委书记失职渎职一事不属实。
(一)银行流水核查情况。经县纪委监委二室调查取证,您、王缴兵、唐兵清、谢松良、陈代红等人在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银行流水明细,未发现上述人员银行流水与村账收支有异常情况。
(二)支票鉴定情况。
2025年1月21日,塘渡口镇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财务审计中2011年-2014年“收村级开支报账款”的8张《现金支票》上您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其中,您对编号为08261478、08261692的两张支票无异议,并由您本人在《现金支票》上签字确认无异议。
经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对其他6张支票的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张《现金支票》笔迹鉴定意见显示为您本人签字,1张交易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编号04453916)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分析推测,因为当时的银行支票取款系统管理不够完善,所以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有人受到您本人委托代签,钱仍由您本人领走;二、由于银行没有监管到位,有人在支票上模仿您签字取走了钱,钱没被您领取。
为进一步核实此事,我镇将根据笔迹鉴定情况与鉴定公司报告,是否对涉及此事的相关人员进行笔迹分析或者鉴定,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相应处置!
(三)“白票”操作核实情况。
经核实村账镇代管办(原镇经管站)往年账目及票据,并未发现您反映的“白票”操作事件。村账镇代管办有历年原始票据账目,如您有疑问可来我镇村账代管办核实情况。
三、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和再次核实的情况,对您提出的桂花村财务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您提出垫付资金的情况不属实,您的信访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已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息访协议书,并承诺不再上访,故您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您与村干部陈代红的个人财务纠纷问题,双方已于2018年1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若您仍不服,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