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0
涉及单位:订订
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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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曹*莲,女,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107******,联系电话:1397383****。
被投诉一:文*静,女,汉族,1995年3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市专汽厂宿舍****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9503******。
被投诉二:菏泽鲁西新区梦凝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0MAD4CJA800,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丹阳街道中华路金鼎凤凰城A座1102室。 经营者:文*静。
请求:
1. 连带退还投诉人培训费用人民币2997元;
2. 赔偿投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91元(或保留您的6800元);
3. 被投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月29日,投诉人经抖音平台被用户“旺仔酸奶”邀请,进入名为“覃晴”的直播间。主播覃晴在直播中作出虚假承诺,宣称只需参加其培训课程,即可实现“3到5天承诺出单,15天后粉丝达到一万,一个月后赚八千,第二个月赚一万”等效果。基于对上述虚假宣传的信任,于2024年2月3日向“菏泽鲁西新区梦凝百货商行”支付了培训费2997元,未开具发票。接受对方提供的短视频运营培训服务。
然而,在培训过程中,被告指派的指导老师教学水平低下,其指导原告发布的作品因涉嫌抄袭,被抖音平台判定为原创不足,导致原告抖音账号被永久冻结,合同目的(通过学习运营实现收益)完全无法实现。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途径与被告沟通要求退款,均遭到无理拒绝。
投诉人认为,被告在缔约过程中虚构培训效果、作出无法实现的承诺,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低劣,直接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应“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二被告(经营者与其经营的商行)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依据为培训费的三倍,即8991元。(2025年3月22日投诉过,请查一下)
维权人:曹*莲 2025年9月10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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