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涉及单位:湘乡公安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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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汪金成,男,身份证号:43032219670524****,系湘乡市中沙镇中沙村村民,今特此举报湘乡市中沙镇派出所辅警(中共党员)汪杰的恶劣行为,请求依法予以严惩并严查其保护伞。
事情经过如下:
我的儿子和儿媳,他们都身患严重残疾,生活本已步履维艰,需要社会更多关爱与同情,但邻居汪杰利用其辅警职权,将我们一家任意践踏。
多年来,我们忍气吞声,生活得无比压抑。我们曾在自家宅基地上建厨房,想解决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但汪杰带着家人无理阻挠,强行霸占该位置。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求助于村支书,才另地艰难建成。然而,噩梦并未结束,汪杰家竟又将我家的楼梯间变为鸡圈,粪便遍地,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我们一家的基本生活。
不仅如此,去年年底,我家装修时,汪杰竟故意用车堵住路口,阻碍我家通行,口出狂言,嚣张至极,即便村书记出面协调,他置若罔闻,而且嚣张至极,严重影响我们一家的生产生活。
今年年初,汪杰一家更是变本加厉,故意将垃圾丢到我家围墙及窗户上,我家据理力争时,汪杰在派出所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私开警车回家,身着警服,其后手持大鎊铁锤砸毁我家围墙、门窗及下水管道,其行为嚣张,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事发报警后,在中沙派出所协调时,汪杰的母亲和妻子仗着汪杰是派出所的辅警,当着中沙镇政府的领导和派出所的民警还拍桌叫嚣,甚至用热烫的水泼向我亲家脸部。如此目无法纪,一个小小的辅警就能让其家人猖狂至极!
汪杰作为派出所辅警,又是中共党员,其身份并不是普通村民,普通村民是开不到警车的,也没有警服可穿,作为一名身着警服的共产党员,本应该知法守法并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然而汪杰的行为和他的身份背道而驰,汪杰本应是护法人却变成了严重违法人。
汪杰为什么会这么嚣张,为什么能多次私开警车回家,为什么可以穿警服而毫无顾忌持打鎊铁锤砸毁他人财物,是谁给他的胆子?是谁给他的权力?如果没有保护伞,广大人民群众是不会相信的,他也不可能嚣张这么长久。
为此,我向湘乡市公安局申请对违法行为人汪杰予以处罚,湘乡市公安局避重就轻,掩盖汪杰辅警和党员的身份,把汪杰作为一般的村民对待,认为汪杰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其母杨泳芳在派出所内协调时行凶用装有烫水的杯子砸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广大民众普遍认为湘乡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决定严重不公,严重包庇其辅警和辅警亲属,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法行为人汪杰是中共党员,请求上级党组织根据该党员实施的严重有损党组织形象的行为,对其进行党内处分。
综上所述,如果汪杰不能被绳之以法,普通百姓又如何能安居乐业,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何在?此次事件现已在当地激起极强民愤。我们强烈请求依法严查辅警汪杰的保护伞,严惩汪杰的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的利剑真正悬在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头上,每一个辅助执法者头上,每一个试图欺凌弱者的人头上!只有这样,才能还我们这些普通百姓一个最基础的生存环境,让弱者也能在阳光下生活下去!
广大人民群众拭目以待!
此致
敬礼
报告人:汪金成
2025年9月9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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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已通过多种途径反映原中沙派出所辅警汪某一的相关问题,我局警务督察大队已收到,并联合治安大队开展调查处置。
经查,汪某一与邻居汪某二两家存在地界纠纷和邻里矛盾,双方多年前修建房屋时达成口头协议。2025年2月9日,汪某二在修建排水沟时未征得汪某一家同意,将对方修建并硬化的水泥路面砸坏,引发纠纷。后汪某一持锤子砸坏汪某二家户外的塑料下水管道、不锈钢窗户围栏。第二天,中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杨某某(汪某一母亲)与熊某某(汪某二亲家)发生纠纷,杨某某用手拍桌子,将茶水泼在熊某某身上。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提级由局治安大队进行办理。
2025年2月18日我局根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相关规定,对汪某一作出辞退处理。经调查,双方系邻里地界纠纷,故意损毁财物及侮辱他人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2025年4月21日,我局依法对双方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25年5月15日,我局对杨某某调解过程中侮辱他人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如您对公安机关处理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
湘乡市公安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