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涉及单位: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猫以鲜冠生鲜旗舰店
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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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宁夏以鲜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店铺:以鲜冠生鲜旗舰店)
一、 核心事实:商家恶意篡改协议,虚构“协商一致”
我于2025年9月5日在该店购买羊肉并获得商家附带的赠品切片机。因赠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家人受伤,且无法实现购买目的,我要求全额退货退款。
在售后过程中,商家在未与我进行任何沟通、未获我任何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单方面将售后协议中的退款金额修改为 “1元”,并将退款理由恶意标注为 “与买家协商一致”。
二、 法律分析:为何此举构成“欺诈”而非普通纠纷?
商家的行为已远超普通售后纠纷,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故意: 商家多次、主动地实施篡改行为,其目的明确:利用平台流程,伪造“双方已达成共识”的假象,企图诱骗系统或消费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况下确认,从而非法免除自身绝大部分退款责任。这绝非操作失误,而是彻头彻尾的恶意欺骗。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与买家协商一致”是完全的虚假陈述。商家故意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隐瞒了“买家强烈反对并要求全额退款”的真相,以此误导平台客服和售后审核系统。
3. 企图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我或平台系统因相信“协商一致”的虚假表述,而错误地点击“同意”,从而接受这极不公平的1元方案。一旦得逞,我将丧失追讨全额退款的权利。
三、虚构后台无法直接操作拒绝退货的理由,欺诈消费者,意图为其“1元退货”行为找到合理理由。
综上所述,此行为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有预谋的欺诈,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诚信原则)、第二十条(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同时其设定的“1元退款”条款依《消法》第二十六条属无效格式条款。
三、 证据清单
关键证据:商家多次单方面修改退款金额为“1元”并标注“协商一致”的平台后台截图(清晰显示修改记录)。
2. 辅助证据:
聊天记录截图
四、 投诉诉求
1. 定性查处: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宁夏以鲜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其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 全额退款:立即责令该商家为我办理全额退货退款,退还剩余款项474.26元。
3. 惩罚性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商家的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
4. 平台问责: 要求天猫平台公开说明对此类欺诈性售后操作的监管措施,并对该店铺进行处罚。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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