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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时间:2025-09-06

涉及单位:飞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尊敬的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我们现就飞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我们一行8人的云南旅游行程中存在的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投诉举报,并依法提出维权诉求。其中飞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主体单位,故向该主体注册所在地湖南省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投诉维权。

一、 基本事实与经过

我们于2025年7月5日通过抖音平台咨询云南旅游事宜,7月14日自称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工作证及导游证姓名:高珊)通过微信与我们取得联系。该工作人员通过发送“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个人导游资质证、行程单、用餐标准等图片资料,初步取得了我们的信任。经沟通,双方约定于2025年8月12日至8月17日进行“四大四小”(四位成人、四位儿童)的云南旅游,总费用为17640元人民币。我于7月28日向“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收款码支付了7200元定金,余款10440元约定抵达昆明后支付。

8月12日,我们抵达昆明指定的酒店后,另一位旅行社工作人员接待我们,并要求我们支付一系列合同中原未提及的费用,包括:

· 洱海游船:150元/人

· 花海吉普车:80元/人

· 玉龙雪山索道费:140元/人

· 《丽水金沙》表演门票:180元/人

· 古城维护费:80元/人

· 保险费:150元/人

· 服务费:100元/人

我们当即表示,这些费用在前期沟通中从未被告知,且“服务费”极不合理,予以拒绝。经现场交涉,前期咨询接待人员同意免除100元/人的服务费,现场收费人员口头承诺“前4项不玩可退”。我们仍表异议,并提出自行购票,对方则以“旅游高峰期为由,声称现场购票需长时间排队,会严重影响行程,且旅行社团队票比散客票更优惠”为由进行劝说,误导我们二次缴费。最终,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我们按人头缴纳了上述费用(保留有缴费小票照片),并通过对方微信发来的电子合同链接,在未及细读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

二、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及证据

1. 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

· 洱海游船:8月14日在大理洱海景区,入口处官方公示牌明确标示游船价格为100元/人,但旅行社收取150元/人。经我们现场质疑,导游确认该游船项目本已包含在行程团费中,无需额外付费。旅行社此举构成重复收费和价格欺诈。

· 花海吉普车:同日下午,在花海项目点(大理市好山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仁里花语牧场),现场无任何售票提示,工作人员直接引导上(破旧)吉普车,并明确告知该项目已包含在团费内,无需额外付费。这与旅行社收取80元/人的行为严重不符,再次构成欺诈性收费。且实际体验与行程单承诺的“4人一车,游览约60分钟”严重不符,仅乘坐约5分钟吉普车在田间土路上行驶至拍照点,体验极差。

· 古城维护费:通过支付宝推送的政府发票,电子发票显示金额为50元/人,但旅行社收取80元/人。对方先以“统一代缴有手续费”辩解,在我们指出其违法违规后,才勉强同意退还差价。此费用按规定应由旅行社代缴,若团费不含,应明确告知。但合同及前期沟通均未提及,应视为团费已包含,其收费行为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事后共退还含游船费多收部分共计560元差价。

2. 保险欺诈:

· 我们要求提供150元/人旅游意外保险的保单详情,对方仅提供模糊的个人信息清单。经我们自行在中国平安官网查询,保单纤细明确显示为“赠险”。咨询保险公司官方客服,获悉该保单价值仅约16元,且客服对赠险解释表述存在矛盾(声称旅行社“有合作打款”又称“系统显示有问题”等,有录音为证)。旅行社收取150元/人,差价高达134元/人,属于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咨询中国平安官方客服该“赠险”定义,对方称内部核实后答复,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我们有理由怀疑飞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免费为游客投该保险,所以保险官方平台显示为赠险。

3. 合同违规与误导签署:

· 电子合同中多项重要条款(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5点等)被默认勾选“同意”,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合同第二十七条补充了4个购物店,但前期微信沟通明确承诺仅有2个购物店(有聊天记录为证),存在虚假承诺。

· 合同声称的附件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及附件4《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根本未提供给我们,合同附件不完整,程序违法。

· 合同所附行程单中“团号”为空白,不符合《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

4. 其他不合理收费与导游行为失当:

· 行程中,旅行社对自理项目的收费普遍高于市场价:

· 蓝月谷电瓶车:收费60元/人,官网价50元/人。

· 拉市海骑马:收费280元/人,市场价约160元/人。

· 索道退票服务费:收取20元/人(声称未预约到索道,但理由存疑,疑似为挤占时间进购物店),此项收费无任何依据。

·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进行言语上的PUA,强调团费低廉,暗示此为购物团,并声称游客不购物导游会受公司处罚,以此对游客施加心理压力,营造强制购物氛围。但这与当初咨询报名时“仅2个购物店,自愿消费”的承诺完全背离。

5. 主体混乱,涉嫌违规经营:

· 前期对接人员展示的是“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资质。

· 收取定金的账户主体为“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收取尾款的账户主体及合同主体又变成了“飞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家主体关系不明,频繁切换,涉嫌违反《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的规定,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或规避监管的目的。

三、 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该旅行社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合同欺诈、强制消费(未遂但营造氛围)等多项违法违约行为。

我们现提出以下诉求:

1. 经济赔偿:请求责令旅行社退还所有无合同依据、欺诈性收取的费用。扣除已退的560元,还应退还共计4070元(计算明细:不合理收费总额4630元 - 已退560元)。明细包括:游船(100/人7=700)、吉普车(80/人7=560)、古城维护费(50/人7=350)、保险(150/人8=1200)、丽水金沙表演(180/人*7=1260)、以及蓝月谷电瓶车、拉市海骑马、索道退票服务费的差价(1050元)等。请贵单位协助核定准确金额,以上合计需退回金额4070元+1050元=5120元。

2. 行政处罚:请求贵局依法对涉事旅行社(飞游国际、飞升总公司及云南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等规定,对其虚假宣传、欺诈、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诱骗强迫消费、合同违法等行为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严厉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以儆效尤。

3. 规范市场:恳请贵单位加强对辖区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签订规范性、收费透明度、购物点安排、导游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整治,净化云南旅游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和云南旅游的良好形象。

我们已保存了所有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付款小票照片、电子合同截图、现场照片、录音等证据,可供贵厅调查时随时调阅。

望贵单位能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们。感谢您为维护云南旅游秩序所付出的努力!

补充:我们在游云南APP发起投诉后,飞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我们有聊天截图等证据确凿情况下矢口否认并发文盖章表示与我们未有过任何旅游相关约定服务,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是公然对法律的挑衅!希望执法监管部门严查此事,对其关联公司飞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彻查整治!!!

投诉人:王莹莹

身份证号:41042319850815****

联系电话:1363165****

日期:202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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