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5
涉及单位:邵阳县政府、邵阳县塘渡口镇政府、镇经管站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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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信息
反映人: 刘刚云身份信息: 女,59岁,身份证号43262119660310****时任职务: 邵阳县塘渡口镇桂花村妇联主任和财会人员
时任村班子成员: 唐兵清(党支部书记)
谢松良(党支部副书记)
陈代红(村级报账员)
二、 2011-2014年账务处理情况及争议
我主要在此期间三次票据整理和资金往来中存在疑问,并垫付了大额资金未能收回。
三次票据整理情况
三次票据整理均发生在我家中,由唐兵清、谢松良、陈代红三人操作,我因“不懂账”而未参与具体对账过程。
次数 时间 票据面数 发票金额(元) 后续情况
第一次 2012年12月20日左右 第1-21面 200,202.00 票据由陈代红拿走。
第二次 2014年2月16日左右 第22-36面 292,015.50 票据由陈代红拿走。
第三次 2014年6月19日 第37-40面 115,163.00 当天我另向经管站交款4078.41元,
票据由陈代红拿走。
2014年6月19日结账:被告知总开支528,681.91元,总收入515,878.00元,计算后我需向陈代红支付12,803.91元,我已支付。
2014年9月16日结账:被告知总开支530,222.76元,总收入515,878.00元,结余14,344.76元,扣除1200元后,我需向陈代红支付13,144.76元,我已支付。
票据与账本疑惑:陈代红在拿票据报账后,并未将相应款项给我,反而我两次向陈代红支付了款项。我发现陈代红在核对票据时在账本上做假,将已报账的票据金额誊写到账本上,并注明是“陈代红写的”。
资金收入与垫付情况
在单位领回及返回的钱一共是182,510元,
具体包括:
农业局款没有记账1.48万
农业款是26,700元
农业局站又返回6,000元
村里买除草药4,300元-打除草工资1,600元余下1.48万元
水利局3万元
扶贫办1万元
发展局1万元
交通局1万元
村里卖姑娘山款1.5万元
退耕还林0.5万元
水利基础设施0.47万元
7万元的款在经管站(2011年12月26日唐兵清、陈代红、谢松良3人拿来)土地款0.4万元(12组王兴国的)
重大争议款项
陈述中涉及疑问或手续不全的资金往来:
1. 修塘款(5万元):
修塘款未到时,唐兵清、谢松良从我个人处拿走1万元(2012年10月左右)。
修塘款到后,谢松良从塘渡口经管站领回2万现金,还了我个人1万元。
唐兵清书记又将谢松良还来的1万元拿出修第二个塘。 我账本上记了2万修塘款。
另有3万元修塘款是我与谢松良、陈代红在工商银行领取,钱由陈代红拿到,但票据由陈代红开具并写我的名字。
2. 自来水工程款(3万元):
这笔钱是我给邓红兵的。
但书记开的票是复印票,我质疑为什么自来水原票到了陈代红手里。
我强调自来水票是唐兵清用支部印写我名字领出,我没有印,没有拿票据的权力。
3. 审计疑点:
审计称账目平衡,但我指出三年公益林款、农业局1.48万元款在账本上没有体现。 修坝的5万款,我账本上只有2万多。
审计鉴定出8张票(自来水3万,修塘款3万)票的笔迹并非我写。我质疑鉴定结果。
4. 其他资金疑问:
陈代红称唐兵清领了8.5万元给我,次日镇里组织账目核对,发现8.5万是陈代红拿唐兵清身份证并冒充唐兵清签名领出。
修路修塘等返回唐连方5万元,据称是唐兵清和谢松良两人拿走(3万、1万、6千、4千)。
谢松良领2万款,但他没有印,我质疑如何领出以及相关票据问题。
三、 主要诉求与困难
1. 财务问题查清:强烈要求彻底查清2011-2014年桂花村财务账目,特别是我垫付的364,870.6元资金未能收回的问题,以及陈代红经手票据报账后未向我支付款项反而我向其支付款项的问题。
2. 资金流向追查:要求查明修塘款、自来水工程款、唐连方返回款等多项资金的真实流向和经办手续。
3. 审计疑点澄清:要求对审计中出现的“账目平衡”但与实际票据、账本记录不符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并对笔迹鉴定等存疑环节重新审定。
4. 追究责任:认为陈代红存在做假账行为,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解决“踢皮球”现象:我反映问题至今,感觉像被“踢皮球”,不知道当前具体由谁负责,希望明确受理单位和责任人,推动问题解决。我曾将证件交至县纪委,但被告知交回镇里,目前不知证件在何处。
6.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您还提到了“十多年的账户问题”、“侵占土地”以及“党内处分”等问题,希望一并得到合理的处理和答复。
7. 个人遭遇反映:您反映镇纪检邓纪刚书记在处理此事时存在不当行为(如打人且不让做鉴定),希望对此进行调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邵阳县塘渡口镇桂花村账务问题账务基本概况投诉直通车”一事,塘渡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您(刘刚云)于1998年至2014年在塘渡口镇桂花村担任村干部,其中2011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出纳一职,因您与同任期的桂花村会计陈代红之间存在账目不清,造成财务混乱,您认为自己垫付了364870.6元资金。
(一)调解情况。2018年1月30日,在原支书唐兵清和镇下派村支书陈德志的共同调解下,您与陈代红双方达
成和解并签订协议:由陈代红最后一次性付给您人民币20000元,一次性结清,您不得再向陈代红提出任何诉求。
(二)息访情况。其后您对调解结果不认同,再次向县、镇两级信访,塘渡口镇就您反映的一系列反映进行处理,并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息访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第三条第三点:“因时间久远,账目不清,且信访人本身有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信访人刘刚云在任村干部期间兢兢业业,全面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出色完成镇里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信访人补助30000元。”“本次处理意见为信访人刘刚云信访问题的终结性处理意见,此协议签订后,信访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放弃上述诉求的所有信访事宜,并承诺不得再以上述诉求或以上述事实提出新的诉求到各级各部门上访上诉。”您反映的问题就此了结。但您违背协议,继续上访。
(三)财务清查情况。为妥善处理您提出的诉求,我镇再次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2024年,塘渡口镇就您的信访问题委托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塘渡口镇桂花村2011年至2014年度村级财务进行审计鉴定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调取桂花村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收入情况、桂花村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支出情况,审计发现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差异情况为:桂花村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收入613328元,账面支出590733.58元,通过审计发现账内少报部分9017.5元,多报账部分886元,重复报账部分2186元,共计差额5963.5元,加上差额部分支出总额596697.08元。
另关于您反映村级财务的信访问题,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您提供的账本和账务报账支出单据进行了逐一核对,通过您提供账本反映的情况,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总支出618344.11元,其中重复记账部分57620元(16页陈代开刀3000元,镇里账内没有发现单据,20页预发工资12000元在发工资时没有扣除出来,31页发工资时没有扣除在25页已预发工资每人6000元,计金额24000元,33页1000元,31页4240元在34页重复记载,并且在镇里的财务账内只有一个原始单据,36页13380元的工资未发),刘刚云账本内的实际支出金额只有618344.11-57620=560724.11元。
此外,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镇里代管站村账里的总支出是596697.08元,镇里代管站的账里属于您移交
后的支出部分57601元,您管账期间镇代管站账上实际支出596697.08-57601=533132.58元。
综上所述,根据村内账目支出数据与您账本核对不考虑你提供的账本与桂花村账务支出各项记账错误的情况下,两者相差金额为27591.53元,远没有364870.6元,故不存在您在任村出纳期间为桂花村垫付364870.6元的情况。
二、处理情况
今年5月13日,县委书记袁胜良组织县纪委、县公安局、塘渡口镇等单位责任人成立工作专班,对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做出全面部署。5月14日下午,袁胜良书记亲领工作专班在桂花村与您见面,了解事情经过,听取您的诉求,并现场做出工作安排。5月13日,县纪委书记夏业伟组织工作专班人员召开关于您的信访事项的专题研究会,并现场做出指示,要求专班人员查清2011年-2014年桂花村村干部陈代红、唐兵清和您的银行流水,并对2011年-2014年桂花村向塘渡口镇代管办报账的8张支票进行笔迹鉴定。会后,夏业伟同志第一时间向县委书记袁胜良报告了专题研究会的相关事宜。随后,工作专班通过召开会议、见面沟通、走访调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尽全力还原您反映问题真相。
(1)银行流水核查情况。经县纪委监委二室调查取证,您、王缴兵、唐兵清、谢松良、陈代红等人在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银行流水明细,未发现上述人员银行流水与村账收支有异常情况。
(2)支票鉴定情况。2025年1月21日,塘渡口镇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财务审计中2011年-2014年“收村级开支报账款”的8张《现金支票》上您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其中,您对编号为08261478、08261692的两张支票无异议,并由您本人在《现金支票》上签字确认无异议。
经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对其他6张支票的鉴定意见为:
1、送检的编号为“04453916”、交易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送检的编号为“08267255”、交易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2025年5月9日,工作专班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您本人对另外4张有异议的支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
1.送检的编号为“01620785”、交易日期为2012年11月21 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2.送检的编号为“01620933”、交易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3.送检的编号为“08267273”、交易日期为2014年1月6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4.送检的编号为“08267364”、交易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综上所述,依据对6张存疑的《现金支票》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张《现金支票》笔迹鉴定意见显示为您本人签字,1张交易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3)经核实,您提出的桂花村5万元的修塘款,是一笔5万元入账的款项,直接减少桂花村的现金。
三、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和再次核实的情况,对您提出的桂花村财务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您提出垫付364870.6元的情况不属实,且您的信访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已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息访协议书,并承诺不再上访,故您的诉求不予支持。
(2)关于您与村干部陈代红的个人财务纠纷问题,双方已于2018年1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若您仍不服,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