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3
涉及单位:格林供电所
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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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屋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被烧毁。当天格林供电所在当地搞农网改造。除了我家房屋,还有多户用户电器被烧坏。对于格林镇供电所的所做所为,让人揪心。
一、农网改造那么长时间,没有一个农户接到他们农网改造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正安县供电局有领导回应,他们是带电作业,不需要停电,无需通知用户。我想问问这位领导,我们的电压器、电杆、电线全都换掉了。你能保证,把电从变压器或者电杆上接入农户家中的那一段时间(哪怕只有几十秒钟),你们没有断过电?而且你们又拿什么来保证,你们接通线路后的供电质量?
这个问题,我打南方电网95598反映多次,一直的回复都是格林供电所的解释没问题。也向国家能源局12398投诉过。贵州省能源厅也调查了2个多月,也回复说他们没问题。既然都没有问题,难不成这条法律有问题?
二、格林供电所解释:你家房屋起火,导致电压升高,返回主线上去把别人家的电器烧坏。
对于这一点,格林供电所一直为提供数据,以做实验烧毁设备为由拒绝做实验。没有通过科学的依据来解释问题。而是选择忽悠老百姓不懂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因他人破坏导致倒塌、脱落致损,行为人需证明房屋的倒塌与自身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连房屋起火时刻的瞬间电压值都拿不出来,又拿什么来保证供电质量合格?
三、对于施工过程中,把380V电压直接接到220V的民用电路上的理论,供电所拒绝回答。也没有拿出数据证明当时并不是直接接到380V的电压。
四、用电几十年,问了周边的老百姓,没有一个知道有用电合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六条:电力企业和用户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电合同。同时,我已向南方电网95598投诉过这事,最终的结果是,让格林供电所给我回复。现在快20天了,一直没接到他们的回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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