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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

时间:2025-09-01

涉及单位: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第一点,向源作为武冈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并作为2025年07月01日12时23分,何树良驾驶粤S018DV小型越野客车从武冈大道驶入中翔博苑,逆向行驶,未按规定逆向将车停放在“阳光精品生活超市”前;12时27分从超市购物后,启动停放的粤S018DV小型越野客车驾车驶离时,与使用滑板滑行至车辆右侧的熊必灏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熊必灏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民警,事故发生后40分钟着便装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测量已经结束后赶入现场并在事故测量数据签字。第二点,该案件所提交案卷多次存在代签字,尸体存放地点(武冈市展辉医院写成武冈市人民医院)混淆等明显错误,重大案件办案如此草率不严谨;第三点,事故划分存在渎职,对事故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问题。案涉道路为小区内部人行通道,安放的是地砖,禁止车辆通行的内部道路,并非社会车辆可通行的水泥道路,何树良存在驾车从武冈大道辅道进入小区内部人行通道,逆向行驶、违规逆向停车、起步未开转向灯及鸣喇叭、逆向起步等多重严重违规行为,未被充分考量,将事故责任划分为驾驶员跟四岁儿童划分同责。第四点,事故发生路段起点立由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告示牌:温馨提示 此区域严禁停车,违者拖离并罚款。事故发生前已经有此告示牌,待我方行行政复议后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拆除。第五点,事故划定后调解阶段,向源让本案其它人员吴剑(电话181****9977)向我方索要4万元调解费,用来将对方所赔付金额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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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政件处理员 2025-09-10 09:56:41

    网友:
    你好,您反映的《投诉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一帖,我局已收悉,现将该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5年7月18日,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第430581120251111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在本起事故中均存在起同等作用的违法行为。熊必灏方家属不服本次责任认定,于2025年7月21日向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请复核,2025年7月31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邵公交复字(2025)第769号》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该事故责任划分。
    2025年8月6日,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当事双方、何树良方保险公司就民事赔偿再次协商,经反复调解,各方就损害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
    2025年9月3日,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待了熊必灏家属,当面向其家属解释了该起交通事故调查的证据、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损害赔偿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讲明该起事故责任划分是经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不存在执法不公,歪曲事实,导致司法不公,冤案、错案的发生的现象。并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之规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在损害赔偿诉讼时请求法院对事故认定进行审查,法院认为认定错误的有权不予采信。

    武冈市公安局
    2025年9月10日

    问政件处理员 2025-09-10 08:53:17

    网友:
    你好。留言收悉,已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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