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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卓立学校一案要多久才能判决?

时间:2025-09-01

涉及单位:常宁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尊敬的省法院领导:

向您反映常宁市卓立学校非法集资如下几点问题:

一是: 常宁市卓立学校非法集资上亿一案于2025年6月13日在常宁市人民法院开庭,最终是择日宣判。现在时间过去有2个多月了,第二次开庭为什么还不搞呢?这里面有没有保护伞在搞乱的呢?

二是:卓立学校董事刘春阳放出来有一年多了,在学校又没有处理实际的具体问题,和稀泥,把债权人当猴耍。

请领导为老百姓作主!全面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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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宁市委网信办 2025-09-26 15:39:24

    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院安排专人核查,现将核查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被告单位湖南卓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龙*生、龙*等7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常宁市检察院于2024年12月3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我院于同日立案,并交由刑事庭审理。本案于2025年6月1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发现的新情况需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的规定,本院通知检察院,移送相关线索。公诉机关通知了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目前,补充侦查材料还未移送我院,故未进行第二次开庭。
    关于被告人刘*阳取保的问题。2024年7月4日,常宁市教育局工作专班向常宁市公安局送交《报告》,提出因卓立学校7名董事会成员均被拘留,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债权人工作难以疏通,影响学校的各项工作推进,请求将刘*阳取保候审,回校协助做好债权人的工作。常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刘*阳主动投案,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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