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9
涉及单位:绥宁县公安局辅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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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12月5日请假3天去看病,假条也明确写了因病情程度再行延期,事实是我因病2025年12月23日才出院,生病途中也与领导电话协商,明确表示可以放心医治。”,辅警大队大队长陆主东却以电话商量其他事,其间也以“没有录音”为由,不予认可,毕竟手术途中也是可以谈工作的吗,并不一定就是请假,没有录音谁信你说的啥。明确认定我“未请假”并作出了辞退决定,法庭上已经明确表态。这也是经过9个月,经过N个理由后最终协调下来的理由。很惊喜却不意外。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从未规定请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全程录音。在紧急情况下,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请假符合常理和惯例。用人单位不能以“没有录音”为由否定电话请假的事实。如果单位否认接到电话,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正在医院治疗的员工自证清白。程序正义的初衷是保障实体正义,而不是为冷漠和无理提供借口。
1请求上级机关彻查绥宁县辅警大队大队长陆主东在处理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特别是对本人请假事实的认定过程,是否如陆主东说的开除合情合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给于认定
2请求核实辅警大队大队长陆主东是否利用所谓规则,违法条款,长期推诿塞责来冷处理,毕竟处理了9个月了,还是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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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知悉,现做以下回复:
1.您反映的“辞退决定”系2024年12月27日劳动合同期满,李某德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合同,导致派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所致。
2.李某德劳务纠纷案,绥宁县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并择日宣判。
绥宁县公安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