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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已抵达却被乘客恶意取消,滴滴平台偏袒乘客拒不赔偿!

时间:2025-08-27

涉及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天津市,天津市市辖区,和平区

一、投诉事项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市场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格式条款及纠纷处理过程中明显偏袒乘客、排除车主合法权利,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车主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亦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事实与经过

1. 2025年8月24日,我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接单湘潭县杨溪→长沙火车东站。

2. 我按平台规则致电乘客,发现其预留号码为空号;乘客随后短信确认并已完成支付,我才开始行程。

3. 28公里山路(其中5公里仅一车宽、无法会车)后,系统提示“已到达上车点”。现场前不着村后不着店,我停车与乘客二次确认,乘客先让继续向前,又指令掉头。道路条件无法掉头,且掉头将危及车辆及农田安全。我明确告知乘客距其不足200米,请其步行上车,乘客拒绝并恶意取消订单。

4. 订单取消后,我空驶10余公里返回主干道,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约150元(油费、时间、接单机会)。

5. 我向滴滴客服投诉,平台仅回复“暂停该乘客服务”,未对乘客恶意取消行为进行实质惩戒。

6. 平台客服为乘客的恶意行为辩解,明显将车主置于不平等地位。

三、涉嫌违法点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滴滴作为平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车主作为服务提供者(亦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 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滴滴规则仅允许乘客无责取消,却要求车主承担全部空驶成本,显属“不合理条件”。

3. 违反《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顺风车定价本就远低于专业营运车辆,滴滴仍通过规则设计把全部风险转嫁给车主,破坏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4. 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滴滴“车主已到达上车点后乘客可无责取消”规则即属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车主责任。

四、投诉请求

1. 责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修订顺风车《用户协议》及《取消规则》,明确:车主已到达约定上车点后,乘客无正当理由取消的,须赔偿车主全部空驶损失;

2. 责令滴滴出行赔偿我本次经济损失150元;

3. 责令滴滴出行对该恶意取消乘客作出实质性处罚,并将其纳入平台永久失信名单;

4. 将调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本人,并向社会公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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