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7
涉及单位: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办事处、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岸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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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主任廖攀、副主任曾艳敏的授意下,在未通知业主本人、未出示执法证件及文书、非常闯入业主合法住宅,实施在对屋顶护栏及防腐木地板的暴力强拆行为。事发后,东岸街道办事处主任廖攀不仅没有积极化解矛盾,反而公然要求公安机关从严从重处理。东岸派出所仅对东岸街道工作人员做了笔录,对现场目睹事件全过程的等第三方证人不闻不问,在业主本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依然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以殴打他人阻碍执法的行为采用机械地套进行询问,非法羁押约8小时,对业主本人下达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2024年12月11日,业主向芙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案件复杂为由,拖延审理期限至2025年6月才出具决定书,听证期间完成回避及剥夺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答辩的权利,复议决定书对东岸街道违法事实不全面,国家赔偿不合理,属于严重的徇私包庇、审查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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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拖延审理期限”问题。陈*宏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于2024年12月16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陈*宏的复议案件履行了受理、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存在拖延审理期限问题。
关于“复议听证剥夺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答辩的权利”的问题。复议机关依法组织召开复议听证会,陈*宏、东岸街道办事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听证中围绕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双方展开了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复议听证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权利,听证结束双方均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不存在剥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答辩的权利的问题。
关于“复议决定书对东岸街道违法事实不全面,国家赔偿不合理,属于严重的徇私包庇、审查失职”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受理陈*宏行政复议申请,东岸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召开了行政复议听证会,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邮寄送达给陈*宏。陈*宏若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通过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司法局
2025年9月4日
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办已转交给芙蓉区相关单位核实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