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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5)鲁0281执保3372号执行案件管辖权及程序违法的异议书

时间:2025-08-27

涉及单位:小赢卡贷、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盛世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人在 2025年8月 26日12时37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 0281 执保 3372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胶州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现就将以上内容提出异议如下:

一、异议请求:

1. 请求裁定驳回(2025)鲁0281执保3372号执行案件中对异议人的执行措施;

2. 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微信支付账户的冻结;

3.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并追责。

二、事实与理由

(一)管辖权缺失:胶州市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1. 地域管辖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发生于深圳市(异议人常住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与胶州市无任何法律关联,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 级别管辖不符

本案标的额未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上限(参考2025年标准:普通民商事案件标的额50万元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若异议人债务金额较高,需进一步核查胶州市法院是否越权管辖。

(二)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1. 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异议人从未收到任何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胶州市法院未依法履行送达义务,剥夺异议人答辩权及异议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27条。

2. 执行依据缺失

• 胶州市法院官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均无(2025)鲁0281执保3372号案件记录;

• 冻结通知中提供的联系电话(0532-87296697)非法院官方电话。

3. 债权转让程序违法

案外人小赢卡贷在未通知异议人的情况下,将债权非法转让至第三方(据冻结通知显示为青岛盛世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民法典》第5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该转让对异议人不发生效力。

(三)侵害财产权益

微信支付账户及银行卡系异议人唯一资金往来渠道,冻结导致基本生活及经营严重受阻。胶州市法院未审查债权合法性及管辖权即采取保全措施,违反比例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

三、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管辖规则)、第127条(管辖权异议);

2.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执行行为违法的异议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执行异议期限)。

三、投诉请求

1. 程序救济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请求胶州市法院在3日内出具书面裁定:

(1)驳回执行申请或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2)解除账户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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