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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塘渡口镇桂花村财务造假控告

时间:2025-08-26

涉及单位:邵阳县塘渡口镇经管站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控告人:刘刚云) 被控告人:

1. 陈代红(原桂花村秘书,伪造报账主体)

2. 镇经管站涉事干部(协同伪造票据)

3. 塘渡口镇相关领导(纵容白票操作)

4. 邵阳县县委书记涉嫌失职渎职)

一、核心事实:三方确认的财务造假与侵占

1. 伪造报账侵吞集体资金: 陈代红伙同镇经管站人员模仿时任村财务负责人刘刚云的笔迹,伪造报账凭证,虚构支出项目,导致刘刚云个人垫付资金超40万元。

涉事人员通过“白票”(无合规票据的虚假凭证)平账,侵占村集体财产,违反《湖南省村级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严禁白条抵库”的条款。

2. 镇政府参与白票操作: 镇经管站作为村级财务代管监督机构,非但未履职审核,反而直接参与伪造票据,涉嫌系统性造假。 此举违反邵阳县“村账镇管”制度中“原始票据需真实合法”“账目季度公开”的强制规定。

3. 官员包庇与不作为:问题曝光后,塘渡口镇部分领导压案不查,阻挠证据移交:县委书记在已知三方会面确认事实的情况下,拒不启动司法程序,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失职渎职)。 

二、责任关联:县委书记的失职依据

1. 系统性腐败的纵容背景: 邵阳县所属的邵阳市近15年有15名县委书记落马,暴露出“一把手”监督失效的深层问题。 现任县委书记对基层腐败“不抓人、不立案”,延续了“塌方式腐败”的恶性循环。

2. 违反湖南反腐专项要求: 湖南省纪委监委明确推行“廉政熔断制度”(舆情48小时内必须调查),但本案事实清晰后仍无行动,构成严重失职; 省委巡视组2023年曾点名邵阳“政治生态恶化”“选人用人导向偏差”,县委书记未整改属顶风违纪。 

三、控告诉求 1. 立案侦查: 对陈代红、镇经管站涉案人员以职务侵占罪、伪造证据罪刑事立案; 彻查镇政府“白票”链条,追缴40万元垫资及集体损失。

2. 追责失职官员: 由邵阳市纪委监委对塘渡口镇涉事领导、县委书记启动失职渎职调查,适用《监察法》第39条。

3. 省级介入机制: 申请启用湖南省“企业直通系统”(营商投诉直达省纪委监委),打破地方包庇;

请求对村级财务实施“三十年回溯审计”。 证据清单

1. 三方会面书面记录/录音(确认事实自认)

2. 伪造票据与刘刚云笔迹鉴定报告

3. 村账镇管流水(标注白票条目)

4.此前向县纪委提交举报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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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塘渡口镇人民政府 2025-08-29 11:49:46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邵阳县塘渡口镇桂花村财务造假控告”一事,塘渡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您(刘刚云)于1998年至2014年在塘渡口镇桂花村担任村干部,其中2011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出纳一职,因您与同任期的桂花村会计陈代红之间存在账目不清,造成财务混乱,您认为自己垫付了433680.6元资金。
    (一)调解情况。2018年1月30日,在原支书唐兵清和镇下派村支书陈德志的共同调解下,您与陈代红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由陈代红最后一次性付给您人民币20000元,一次性结清,您不得再向陈代红提出任何诉求。
    (二)息访情况。其后您对调解结果不认同,再次向县、镇两级信访,塘渡口镇就您反映的一系列反映进行处理,并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息访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第三条第三点:“因时间久远,账目不清,且信访人本身有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信访人刘刚云在任村干部期间兢兢业业,全面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出色完成镇里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信访人补助30000元。”“本次处理意见为信访人刘刚云信访问题的终结性处理意见,此协议签订后,信访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放弃上述诉求的所有信访事宜,并承诺不得再以上述诉求或以上述事实提出新的诉求到各级各部门上访上诉。”您反映的问题就此了结。
    (三)财务清查情况。但您违背协议,继续上访。为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我镇再次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2024年,塘渡口镇就您的信访问题委托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塘渡口镇桂花村2011年至2014年度村级财务进行审计鉴定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调取桂花村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收入情况、桂花村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支出情况,审计发现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差异情况为:桂花村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收入613328元,账面支出590733.58元,通过审计发现账内少报部分9017.5元,多报账部分886元,重复报账部分2186元,共计差额5963.5元,加上差额部分支出总额596697.08元。
    另关于您反映村级财务的信访问题,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您提供的账本和账务报账支出单据进行了逐一核对,通过您提供账本反映的情况,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总支出618344.11元,其中重复记账部分57620元(16页陈代开刀3000元,镇里账内没有发现单据,20页预发工资12000元在发工资时没有扣除出来,31页发工资时没有扣除在25页已预发工资每人6000元,计金额24000元,33页1000元,31页4240元在34页重复记载,并且在镇里的财务账内只有一个原始单据,36页13380元的工资未发),刘刚云账本内的实际支出金额只有618344.11-57620=560724.11元。
    此外,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镇里代管站村账里的总支出是596697.08元,镇里代管站的账里属于您移交后的支出部分57601元,您管账期间镇代管站账上实际支出596697.08-57601=533132.58元。
    综上所述,根据村内账目支出数据与您账本核对不考虑你提供的账本与桂花村账务支出各项记账错误的情况下,两者相差金额为27591.53元,远没有433680.6元,故不存在您在任村出纳期间为桂花村垫付433680.6元的情况。
    二、处理情况
    今年5月13日,县委书记袁胜良组织县纪委、县公安局、塘渡口镇等单位责任人成立工作专班,对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做出全面部署。5月14日下午,袁胜良书记亲领工作专班在桂花村与您见面,了解事情经过,听取您的诉求,并现场做出工作安排。5月13日,县纪委书记夏业伟组织工作专班人员召开关于您的信访事项的专题研究会,并现场做出指示,要求专班人员查清2011年-2014年桂花村村干部陈代红、唐兵清和您的银行流水,并对2011年-2014年桂花村向塘渡口镇代管办报账的8张支票进行笔迹鉴定。会后,夏业伟同志第一时间向县委书记袁胜良报告了专题研究会的相关事宜。随后,工作专班通过召开会议、见面沟通、走访调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尽全力还原您反映问题真相。因此,您反映的县委书记失职渎职一事不属实。
    (一)银行流水核查情况。经县纪委监委二室调查取证,您、王缴兵、唐兵清、谢松良、陈代红等人在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银行流水明细,未发现上述人员银行流水与村账收支有异常情况。
    (二)支票鉴定情况。
    2025年1月21日,塘渡口镇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财务审计中2011年-2014年“收村级开支报账款”的8张《现金支票》上您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其中,您对编号为08261478、08261692的两张支票无异议,并由您本人在《现金支票》上签字确认无异议。
    经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对其他6张支票的鉴定意见为:
    1、送检的编号为“04453916”、交易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送检的编号为“08267255”、交易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2025年5月9日,工作专班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您本人对另外4张有异议的支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
    1.送检的编号为“01620785”、交易日期为2012年11月21 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2.送检的编号为“01620933”、交易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3.送检的编号为“08267273”、交易日期为2014年1月6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4.送检的编号为“08267364”、交易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综上所述,依据对6张存疑的《现金支票》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张《现金支票》笔迹鉴定意见显示为您本人签字,1张交易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的《现金支票》背面上“刘刚云”签名字迹与样本“刘刚云”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三)“白票”操作核实情况。
    经核实村账镇代管办(原镇经管站)往年账目及票据,并未发现您反映的“白票”操作事件。村账镇代管办有历年原始票据账目,如您有疑问可来我镇村账代管办核实情况。
    三、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和再次核实的情况,对您提出的桂花村财务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您提出垫付433680.6元的情况不属实,且您的信访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已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息访协议书,并承诺不再上访,故您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您与村干部陈代红的个人财务纠纷问题,双方已于2018年1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若您仍不服,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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