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5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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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违法违规,将本人信用卡及微信支付进行冻结。寄过去的复议申请书也不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位于xxxxx,本案应由xxx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的债权人,申请人并未收到原借款人的债权转让通知,申请人不知晓该债权转让,该债权转让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对我进行执保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向贵院提起保全复议,恳请贵院认真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院职权撤销(2025)川7101财保3627号之六十二民事裁定,并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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