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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我微信支付限制

时间:2025-08-25

涉及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我在2025年8月25日微信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行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电话联系电话 02138794518

执行案号 (2025)泸0115执23049号

执行时间 2025年8月25日16:05

备注 微信支付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支付服务的限制与恢复

本人之前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直接冻结。属于跨区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上海,是在广东省深圳市。

本人无向任何个人借贷过,为何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的信息是个人名字金融借贷?是否有违规操作?是否详细了解清楚?

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我的债权是否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等限制。谢谢!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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