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2
涉及单位:福建省寿宁县检察院、寿宁县法院
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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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间2022年3月12日,被害人蔡焕青因口头劝阻占地违建,被吴功银从四楼高空抛砖砸中头部受伤。在寿宁县医院住院19天出院。医院CT检查初诊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排除出血。经寿宁县平溪镇派出所委托,宁德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轻微伤。一月后左侧肢体抖动,5月10日寿宁医院的上级医院闽东医院视频脑电图临床初诊,左侧肢体抖动,5月13日Mr检查急性脑梗。闽正扬(2022)临鉴字损伤第030号意见书重新鉴定:轻微伤。后四次平溪派出所重新委托北京、上海司鉴院。司鉴院:本案较复杂疑难,就现有材料无法明确鉴定意见退鉴。寿宁县法院医疗纠纷委托伤残、三期、医疗损害鉴定。外伤性癫痫九级。闽2024(0924)刑初125号判决书(见编号22)故意采信闽正扬(2022)临鉴字损伤第030号意见书(编号2):轻微伤做出缓刑判决。
二、脑外伤史:2005年因菜地被吴功银方占地建房,被吴功银侄子持刀棍袭击造成头部锐器伤超过八公分经宁德市法医重新鉴定,构成轻伤。遗留脑外伤后遗左脚三级伤残。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吴功银方的责任。不起诉经宁德市检察院复查后起诉没有追究办错案人员的责任。
矛盾点:
1、2022年3月12日寿宁县医院CT检查有高密度影与闽正扬(2022)临鉴字损伤第030号意见书(见编号2)第5页:颅内未见有高密度影之间存在矛盾。
2、寿宁县法院办案人员故意驳回受害人重新(伤残,三期,损伤程度)鉴定申请。不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回复鉴定异议。在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不按照法发(2019)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见编号18)审理。自己委托的外伤性癫痫鉴定不信,故意采信假的轻微伤意见。徇私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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